第7/2015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於今天(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當中訂定了物業管理業務中,從事清潔及保安工作僱員的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的訂定
根據第4/98/M號法律通過的《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規定,最低工資是達致就業政策所定目標的其中一項措施。當中規定須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使推動社會公正、改進勞工生活條件、維護勞工權利的目標得以實現。
二零零七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經以“先行先試”的方式,在公共部門的外判清潔及保安服務中推行最低工資措施,以便為相關僱員提供收入保障。而為持續改善收入較低僱員的待遇,特區政府會逐步推行最低工資,經總結上述措施的實踐經驗,現階段先為在物業管理範疇,從事清潔及保安工作的僱員訂定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的金額
在衡量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僱員收入能否維持生活所需、企業或僱主的承受能力、特區整體的競爭力、社會的營商環境,以及比較鄰近地區實施最低工資的情況等,法律對物業管理業務中,從事清潔及保安工作的僱員最低工資金額作出規定,有關金額分別為:按小時計算報酬的僱員,每小時三十元;按日計算報酬的僱員,每日二百四十元;按月計算報酬的僱員,每月六千二百四十元。此外,法律亦規定最低工資並不包括超時工作報酬、雙糧或其他同類性質的報酬。
適用的範圍
第7/2015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的適用對象為物業管理業務中的清潔及保安僱員,按照法律規定適用於以下勞動關係:
(一) 經營物業管理業務的企業(如物業管理公司、清潔公司),為向他人提供公共地方及都市房地產的清潔及保安服務,而與相關工種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
(二) 房地產所有人(如業主、業主會),為對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的共同部分進行清潔及保安工作,而與相關工種僱員建立的勞動關係。
此外,不論僱員的職稱為何,從事下列任一類型的工作,均會視為從事清潔或保安工作:
(一)使用清潔設備、工具或清潔劑進行打掃、清洗或同類工作;
(二)看管、保護動產及不動產的工作;
(三) 看守並管制個人在公共地方及都市房地產進出、逗留及通行的工作。
處罰的規定
假如在合同中訂定的報酬違反最低工資的規定,有關合同條款會視為不存在,且須依法支付有關報酬;對於沒有支付法定最低工資的僱主,最高可科罰金五萬元(有關罰金是按每一涉及的僱員計算,如涉及兩名僱員,最高可科罰金十萬元,如此類推)。法律的遵守情況由勞工事務局負責監察。
金額的檢討
根據第7/2015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的金額須每年檢討。首次檢討會於法律生效滿一年進行,並可按照經濟發展情況調整金額。
如大家想了解更多有關第7/2015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的規定,可致電勞工事務局2871-7810查詢。此外,亦可瀏覽勞工事務局www.dsal.gov.mo及法務局www.dsaj.gov.mo網頁,得悉更多資訊。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5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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