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制度
《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第10條)。作為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並列的地方行政單位,特別行政區因享有高度自治權而擁有自己的區旗、區徽,這本身就構成中國憲政史上的一個創舉,也是特別行政區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一個典型特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繪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的綠色旗幟。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文‘澳門’”(第10條)。設計優美的區旗、區徽不僅令全體澳門特區居民深受鼓舞、引以為榮,而且也令全國人民和全球華人心存敬佩和無限欣慰。
在特別行政區,要維護作為國家形象的國旗、國徽、國歌,憲法相關條文以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制定的國旗法、國徽法均在澳門特區生效實施,除《澳門基本法》第10條上述規定外,澳門特區立法機關還制定了《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和保護》(第5/1999號法律)、《區旗、區徽及區歌的使用和保護》(第3/1999號法律),加以指引。《國旗法》和《國徽法》都在第3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澳門特區第5/1999號法律重申:作為國家象徵的國旗、國徽、國歌“應當被尊重和愛護。”第6/1999號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徵,應當被尊重和愛護”(第2條)。並相應規定:“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之工具,公然侮辱區旗或區徽,又或對其不尊重者,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第7條)。焚燒、毁損、塗抹、玷污或踐踏區旗或區徽均構成對區旗或區徽的不尊重。這項新制度的建立為提升持區形象、普及公民教育,都具有不可取代的特殊作用。
5. 就職宣誓制度
《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第101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02條)。就職宣誓是現代國家常見的一種法律規範,但特別行政區高層官員履行就職宣誓同回歸前澳葡時代有着本質的區別,這項制度的實施令公權力機關高層的產生和運作增添了透明度和莊嚴性。由於國家暫未啟用同類做法,故它也一定程度上凸顯了特別行政區的自身特色。
澳門特區的《就職宣誓法》(第4/1999號法律)還就就職宣誓的標的、定義、要件、語言、誓詞等相關內容做出了指引。法律分別對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以及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的誓詞做出了規定。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國家或特區是共同性要求。行政長官的誓詞是:“本人(姓名),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當擁護並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致力於維護澳門的穩定和發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在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的誓詞裏均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在法官、檢察官誓詞裏用“公正廉潔、維護法制”來替換“廉潔奉公”。在澳門特區,局級領導職務據位人就職時也要履行相關儀式並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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