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海航燈】
【本報綜合報導】 新華社廣州4月25日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5日對一起返還專利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香港發明人黎蓮威和安業公司因偽造證據,干擾正常訴訟秩序,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並由此引發一系列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案件,嚴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權威,情節惡劣,被法院裁定不准許上訴人黎某、蔡某撤回上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黎蓮威罰款10萬元,對安業環球有限公司罰款50萬元。
“水或汽管連接裝置”是用於方便管件接頭的一項專利技術,發明人是香港居民黎蓮威。2009年8月,原股東黎蓮威、陳某將涉案專利權注入原告一插得公司(下簡稱原告公司),作為公司增資擴股的資產。同時,新股東陳某、何某、宋某三人總出資款920萬元認購獲得原告公司40%股權,融資進入後,註冊資本從50萬元增加至1000萬元。
但在經營過程中,兩派股東發生矛盾,原告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黎蓮威與安業環球有限公司(下簡稱第三人公司)惡意串通,私自將涉案專利轉給蔡某持有。2011年11月,公安機關以黎蓮威涉嫌職務侵佔犯罪立案偵查,2012年5月,原告公司起訴請求判令:黎蓮威、蔡某返還涉案專利權。被告黎蓮 威、第三人公司辯稱:根據原告與第三人公司簽訂的《專利轉讓協議》,原告未按時履行付款義務,故被告依約將涉案專利轉回給第三人公司(由蔡某代持)。
承辦合議庭在辦案中發現,股東與公司的利益關聯,以及在專利轉讓過程中有不合邏輯的疑問之處。從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合意形成過程、轉讓協議的真實性等方面來看,都不符合常理。
爭端始發,原告先後報警、登報聲明、提起兩起訴訟、堅持要求鑒定;但被告取走公司財物、印章,被刑事立案偵查,之後在一、二審庭審中堅持認為《專利轉讓協議》客觀真實,並同意對協議形成時間進行鑒定。當廣東高院在向公安機關調取鑒定結論前向黎蓮威釋明,公安機關已口頭告知印章形成時間並非落款 時間,該協議涉嫌偽造依法將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時,黎蓮威表示堅持上訴意見。
但是在廣東高院調取鑒定結論並組織各方當事人質證後,被告發生戲劇性的反應,申請撤回上訴,其代理律師隨後函告廣東高院“當事人無法就轉讓協議涉嫌偽造的相關事實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終止對其委託代理。
法院審理認為,黎蓮威以虛構的專利轉讓協議為基礎轉走原屬於原告某公司專利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蔡某作為第三人公司的指定代持人,負有向原告某公司返還涉案專利權的義務。據此,原告某公司請求黎蓮威、蔡某返還涉案專利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裁定不准許上訴人黎蓮威、蔡某撤回上訴。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作出了前述處罰決定。同時,將黎蓮威、第三人公司偽造證據的不誠信行為,函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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