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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等4人無罪獲釋 法院:基本法賦予集會自由

2016年06月08日 10:07:08  來源:觀察者網

資料圖:羅冠聰、黃之鋒、陳偉業、黃浩銘

【本報訊】據觀察者網報導,兩年前,羅冠聰、黃之鋒、黃浩銘和陳偉業抗議中央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遊行後,在中聯辦門前焚燒“一國兩制白皮書”道具,四人被控阻撓警方滅火。今天(7日),法院判決四人無罪釋放。

2014年6月11日,黃之鋒、人民力量內務副主席黃浩銘、立法會議員陳偉業,以及學聯秘書長羅冠聰在中聯辦外示威抗議,並焚燒道具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的白皮書。當局最終出動了滅火器滅火,滅火器見,四人行為被指涉嫌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2015年7月17日,這四人面對“妨害公務”的控罪,出庭後,他們在法院門口示威,並再次焚燒“白皮書”。黃之鋒還對媒體表示,當日遊行“完全合法”,沒有佔領 堵路,是次被拘捕是“出乎意料、匪夷所思”。羅冠聰則稱,他於上周獲警方告知,昨日會同時拘捕和起訴他,他對是次拘捕感到“相當驚訝”。

今天上午,此案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判。裁判官李紹豪在裁決時強調,《基本法》賦予人民集會自由,法庭相當著重此權利,但同時亦須確保集會時的公眾安全。他 認為集會地點狹窄,聚集人士眾多,示威人士當天燃燒物品體積大,警員是有滅火的必要,但各被告是否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卻存在爭議。

這位裁判官指出,黃之鋒確實用身體阻擋一名警長去路,但是阻撓行為,並沒有引起警長的嚴重不便,故裁定黃之鋒的行為未構成法律上的故意阻撓。

另外,裁判官雖認為黃之鋒有刻意搶去一名警員的水桶,但後來該警員因被人群謾罵而不能繼續執行職務,這不是黃之鋒造成的。裁判官澄清,黃雖為公眾人物,但不可凡事歸咎於他,更何況他不是該次集會召集人,故裁定黃之鋒全部罪名不成立。

至於羅冠聰當時站在黃之鋒旁,但現場擠擁嘈雜,裁判官稱無法推論羅是故意阻撓警長。

而黃浩銘和陳偉業的行為,裁判官則認為二人既不認識該警員,該警員又穿著便衣當值,佩戴的委任證又跟上衣一樣深色,兩人確有可能不知對方的警員身份。雖然該警員聲稱有呼喊過“正在執行公務”,但他們有可能聽不到。故兩人亦可脫罪。

審訊發生插曲,於休庭期間,黃浩銘未有依時回庭,惹裁判官斥責:“是不是要出拘捕令呀?”黃浩銘於兩分鐘後急急現身返庭,向裁判官表示歉意,但裁判官下令罰款100元。

結案後,四人均申請取回訴訟費,其中聘用資深律師的黃之鋒曾透露訴訟費超過3萬元,另外黃浩銘申請訴訟費68.9元、陳偉業申請329.6元訴訟費,羅冠聰 則索500元訴訟費。但裁判官指不能對黃之鋒當日的不當行為視而不見,認為他明知警員身份而故意做的,不批准黃之鋒的訴訟費申請,其餘三人則獲批。

至此本案以四人無罪釋放結案,他們也在Facebook上彈冠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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