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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與數罪(1)

2016年08月19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作者:李賀亭,廣東宏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海航燈】

【要旨】

一個被告人可能同時在實施犯罪行為、存在犯罪故意、產生的危害結果等方面同時或部分具有兩個以上,在追訴中便可能被作為犯一罪或犯數罪受到追訴。什麼情況下認定為一罪,什麼情況下認為犯數罪而判處刑罰?這不但是犯罪理論的問題,更是準確認定犯罪、正確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

【判例】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281198707121230,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鎮蘆咀村葫蘆墩灣65號,住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鎮蘆咀村葫蘆墩灣65號。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5年10月15日被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抓獲,次日被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漢市黃陂區看守所。

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檢察院以鄂武陂檢刑訴(2016)3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於2016年7月11日向黃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黃陂區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並自行辯護。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因賭博借高利貸無法償還,以表弟結婚租車為由,從本區盤龍城經濟開發區葉店村居民楊某處騙得價值人民幣26000元的鄂A×××××號比亞迪牌轎車一輛;同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以上述事由從楊某處騙得價值人民幣45000元的鄂A×××××號比亞迪牌轎車一輛。後被告人王某某從他人處購得以自己的身份證資訊偽造的上述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2015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將鄂A×××××號轎車及偽造的該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抵押給夏某,騙取夏某人民幣20000元;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將鄂A×××××號轎車及用以偽造的該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為名抵押給周某,騙取周某人民幣15800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上述車輛已發還給楊某。被告人王某某的親屬賠償被害人楊某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15000元,退還周某人民幣18000元、夏某人民幣20000元,並取得楊某、周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查證屬實的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及機動車行駛證;受案登記表,被告人的身份資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借條、收條及諒解書;證人周某、夏某、李某證言;被害人楊某陳述;價格鑒定意見書;抓獲經過、辦案說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黃陂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在其實施詐騙過程中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對被告人王某某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應予以數罪並罰。被告人王某某因賭博而實施詐騙,應依法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能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詐騙車輛已發還給被害人,且被告人王某某的親屬積極挽回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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