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從案例看,楊某是否構成犯罪,和殺狗無關。其懷疑女友與男子吳某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對吳某懷恨在心,到吳某住處尋仇未果,折返時被狗咬,掐死狗,並砍掉狗頭,放到吳某床上。往前看,這一行為,是此前尋仇結束後的事情,是一種仇恨的宣洩;往後看,是借此對吳某恐嚇,是一種報復的表達。其宣洩,非前述尋仇行為,其恐嚇非未來什麼行為。故此,楊某殺狗的行為和其被認為構成殺人罪,毫無關係。新聞報導中,是媒體吸引眼球的一種手段。
那麼,楊某為什麼被認定構成殺人罪呢?我們首先應該知道,楊某是被認定有預備殺人行為被認為構成殺人罪,也就是說,是一種預備犯形態的殺人罪。這種預備行為,因為被渲染的殺狗情節,不少人被引導誤認是今後預備殺人。其實,法院判決是針對殺狗前的行為作出定性的。楊某因感情糾紛對吳某懷恨(當然不管這裏理由是否真實),去吳某宿舍欲殺害吳某,因碰巧吳某不再,未果。該種行為以殺害吳某為目的,持兇器,前往吳某住處,是實施犯罪的直接準備。因此,被認為預備犯罪,被定為殺人罪。至於隨後折返中殺狗分屍,又放到吳某床上,及留貼紙條、發短信等,告訴吳某:問題解決不了,對吳某將“如同此狗”!充其量是威脅,是犯意的表達。而這是不構成犯罪的,這也不能說明是為今後殺害吳某的準備。
要準確的認識這種“為預備某種犯罪,而構成的某犯罪”,還須要從犯罪構成的形態說起。犯罪構成的形態指的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分類,首先有完成未完成之分:1、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既遂。2、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對此要把握三點:犯罪形態是一個點,而不是一段時間;這個點與停頓緊密相連,有停頓才有點,有停頓才有形態。一個行為只有一個點,一個行為只有一個形態,不能把主體的完整行為人為進行分割;形態是故意犯罪過程中不再發展而固定下來的相對靜止的不同結局。它們是一種彼此獨立存在的關係,不可能相互轉化。犯罪預備不可能轉為犯罪未遂狀態,未完成形態不可能轉化為完成形態。
正因為此,犯罪形態與故意犯罪過程、階段不同。1、 故意犯罪的過程是對犯罪在時間、空間上的發展持續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式、階段的總和與整體。它是故意犯罪運動、發展、變化的連續性在時間和空間的表現。2、故意犯罪的階段也稱為故意犯罪的發展階段,是指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因主客觀具體內容的不同而人為劃分的段落。可分為犯意形成階段、預備階段、實行階段和行為後階段等。3、故意犯罪過程作為一個整體的概念,包含若干具體的故意犯罪階段。運動、變化和發展是故意犯罪過程和階段的屬性與特徵。
已完成犯罪的構成--犯罪既遂,這個容易理解,它是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的不同既遂形態的犯罪。
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它們是犯罪的特殊形態,即不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基本要件,但其仍然具備犯罪構成——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為(不同節點處),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意圖,被獨立的認為構成犯罪。只不過它是一種不同於犯罪既遂形態的特殊形態的犯罪構成。其特殊性體 現在:它以刑法分則規定的的犯罪構成為基礎,同時,由刑法總則的有關的條文為補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構成的一般形態,未完成的犯罪構成是犯罪構成的特殊形 態,是修正的犯罪構成。
犯罪停止形態不能存在於過失犯罪中,也不存在在間接故意犯罪中。也就是說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態,沒有預備、終止、未遂狀態的存在。同時部分故意犯罪仍然不存在停止狀 態,比如舉動犯,結果加重犯,情節加重犯等。因為它們或缺少未完成狀態的環節,或被分則特殊的規定了某種條件,而無由存在未完成的狀態。
對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追究刑事責任,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從特殊預防的角度來看,有利於阻止行為人將未完成的犯罪進行到底,也有利於其不再犯罪;從一般預防的角度看,對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也是一種警示。這也就是本案,楊某去行兇未遇吳某,但仍被認為犯罪的道理所在。其殺狗不殺狗對此毫無關係。
最後,要形象的理解前述道理,區分類似準備行為,何時會構成預備性的“某某犯罪”,什麼情況下不會被認為犯罪?作為法律實務工作者,李律師建議大家再看看《三國演義》中的“曹操獻刀”,定會豁然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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