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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通報踐行核心價值觀有關情況和典型案例(5)

2016年09月30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六、北京某集團總醫院申請執行陳某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9日,被告陳某春因交通事故受傷進入原告北京某集團總醫院住院治療,於同年9月22日出院。2011年10月11日,被告陳某春因“左下肢腫痛一周”入住原告骨科病房,入院初步診斷為:“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DYT、左膝關節鏡術後。”經治療後檢查,被告陳某春左下肢深靜脈血檢部分血管再通,關節活動度伸直0度,屈曲達90度。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同年7月18日,原告北京某集團總醫院先後二十餘次通知其出院,但被告陳某春拒絕出院,仍然佔用原告北京某集團總醫院骨科病房第34床。自2012年7月18日,原告北京某集團總醫院為被告陳某春辦理了出院手續,且自該日起至今,原告北京某集團總醫院未再對被告陳某春進行住院治療。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被告陳某春的行為嚴重干擾了北京某集團總醫院正常醫療秩序,侵害了原告北京某集團總醫院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其他公民公平地享受醫療服務的權利,並於2014年12月10日作出判決,判決陳某春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位於北京市門頭溝區黑山大街×號原告北京某集團總醫院骨科病房34床騰退給原告北京某集團總醫院。

但陳某春未自動履行上述生效判決,北京某集團總醫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情況

執行期間,執行法官先後6次到醫院做陳某春自動履行的思想工作,但其始終不予配合,其妻揚言鬧事、拍照錄音。鑒於陳某春拒不履行法律義務,法院於2015年2月10日組織強制執行,將陳某春搬離病床,妥善安排至其居所,並對在執行現場妨礙法院執行的兩案外人採取司法拘留措施,確保這起案件的順利執畢。

(三)典型意義:公序良俗

本案充分體現了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樹立了法院的司法權威,弘揚了正確的社會價值導向。在近年來醫患關係緊張的社會背景下,類似於本案的病人霸佔病床、拒絕出院的現象並不罕見,已經成為“社會頑疾”。本案的典型意義就在於通過司法執行的途徑,在法律途徑下破解霸佔醫院病床的難題,為此類案件的執行提供了操作範本,宣導了在法治體系下解決矛盾糾紛的社會導向。

在該案件的強制執行過程中,本院認真貫徹高效、規範、公開、文明執行的指導思想,遵照最高法院院長周強關於執行工作應堅持“一性兩化”的要求,以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一方面勇於迎難而上,堅決執行,規範執行;另一方面積極做好風險防控和強制執行方案,確保案件執行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在執行過程中,用足、用好、用活強制執行措施,堅決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嚴厲打擊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甚至暴力抗法的行為;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到場監督,邀請新聞媒體進行現場報導,增強法院執行工作的參與度和透明度,贏得公眾的理解和社會輿論的支持。

本案的順利執行,也為積極構建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的解決醫患矛盾體系提供了契機和動力,對推進整個社會的法治意識具有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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