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唐某某訴唐某甲等5子女贍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出生於1924年8月,現年90歲。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等5人系原告唐某某的子女。原告與妻子鄭某某現因年老而無勞動能力,每月僅享有200元老年補貼及50元移民費,合計每月收入250元,無其他收入來源。日常生活、疾病醫療等均需要唐某甲等5子女照顧和贍養,但由於5子女之間就贍養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致使原告及妻子鄭某某的贍養事宜始終不能得到具體實現。為此,亭口村、天目山鎮等部門也多次協調,但都未有結果。故原告唐某某於2015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訴,要求唐某甲等5人履行贍養義務,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共同承擔原告起訴日後的醫療費等開支。
被告唐某甲等5人分別提出如承擔贍養義務,需分割父母名下的田地、確定贍養費用管理人等理由。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子女應盡的義務。現原告唐某某年事已高,已喪失勞動能力,依法享有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作為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贍養義務附加任何條件。原告每月雖有250元補貼收入,但綜合考慮當地的生活消費性支出及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原告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擔贍養費(包括今後的醫療費用)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自2015年5月起,被告唐某甲等5人每人每月各應支付原告唐某某生活費200元。
(三)典型意義:家庭美德
當今農村的經濟條件越來越好,政府養老政策也比較健全,但在農村地區,贍養糾紛仍時有發生。有的原因在於一些農村地區仍有“兒子養老”的老觀念存在。認為女兒、女婿為外姓人,可以不承擔養老義務。但法律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女兒並不會因為出嫁就不需要贍養自己的父母。還有一些子女為贍養義務附加條件,如將贍養和分家產等問題聯繫在一起,分不到父母財產的子女即不履行贍養義務。但事實上,贍養是法定的義務,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來免除其應該盡到的贍養義務。因為本案在農村地區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在審理時,法院特別選定在村文化禮堂進行巡迴審判,安排法官當場進行判後釋疑。庭審活動吸引了當地數百名村民參加旁聽,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九、華波與王士波、王希全生命權糾紛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6日晚6時,華波與丈夫徐子民在地裏看守木耳時,王士波醉酒找事,徐子民與被告發生了口角,王士波用手中的鋤頭將華波的丈夫徐子民打倒,徐子民住院2天後不治身亡。王士波經法定程式鑒定為分裂性精神病,無刑事責任能力。2014年9月2日,黑龍江省伊春市湯旺河區人民法院決定對王士波強制醫療。華波於2014年8月25日到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王士波及其監護人王希全民事賠償責任,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52000元。
(二)裁判結果
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王士波系無行為能力人,無故毆打他人致人死亡,其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王希全承擔,故判決被告王士波及監護人王希全賠償華波各項損失152000元。判決書生效後王希全逾期未履行。按規定經過多方工作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可以中止執行。經法院研究,本案申請人的情況符合司法救助規定的救助範圍,便向申請人釋明有關司法救助規定。申請人對法院的建議表示認可,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請。經過向政法委以及林業局請示彙報,取得了當地政法委和林業局的支持。向華波發放3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但由於這些救濟款除去還外債所剩無幾,只能解決眼前問題,華波的今後生活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法院又積極與當地民政部門溝通協調,將其納入為低保戶,為其辦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三)典型意義:友善互助
考慮此案的發生確實導致申請人的生活困難,法院不能放手不管。要對申請人受到的心靈創傷給予撫慰,同時體現社會主義公平正義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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