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法制日報報導,今夜是賈敬龍的生死關頭。因為10月24日即今天是最高人民法院對賈敬龍死刑核准裁定書送達的的第七天,按照司法慣例,一審法院一般會在接到死刑核准裁定書七天內執行死刑。截止到今晚9點,尚無石家莊中院對賈敬龍執行死刑的消息,這證明我下午的判斷成立:法院會刀下留人,對賈敬龍的死刑會暫停執行。如果不出意外,這意味著,賈敬龍能活過今夜,短期內也不會被執行死刑,因為建設法治中國的中國夢需要聽民意得人心講道理。
2015年2月19日,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北高營村黨支部書記何建華被村民賈敬龍用射釘槍殺死。正如多位法學專家所分析認為的,即便僅從法律規定考慮,賈案即有諸多法定從輕的理由:從行政法角度看,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法律設定,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論如何,村委會都是沒有權力強制拆房的,何建華違法在先。從刑法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政策明文規定:“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事出有因,投案自首,這兩大原因都構成了賈敬龍案可從輕判決的理由。如清華大學法學教授何海波所言,法治國家禁止私力復仇,是構成賈敬龍犯罪、必須懲罰的原因,但法律同樣禁止私力強制,即被害人有過錯在先,這也是賈敬龍有罪、但罪不至死的主要原因。
大多數老百姓並不一定懂這些法律原理,但他們知道,他們祖祖輩輩、世世代代奉行的天理人心即自然正義原則是:惡人不能當道,劣跡斑斑、兩次刑滿釋放的何建華不該入黨和當村主任;惡霸不可欺男霸女、橫行鄉里,更不可利用公權力欺壓百姓、強拆民房;地方政府不該讓賈敬龍遭遇明顯不公而一年半討不到半點公道——重視、回應每個普通公民的訴求本是法治政府的應盡職責;司法者不該冷漠,在審案時應充分考慮賈敬龍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被“逼上梁山”憤而殺人的前因後果。這些樸素的天理人心匯成為民情社意,才有這幾天的滿屏呐喊和聲援,人們普遍認為,賈敬龍案事出有因,賈有罪,但罪不至死;請求最高法院刀下留人,給因激憤殺人的賈敬龍留一條生路。
法律,是以國家的名義、以成文法形式對自然正義原則的承認和固化。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就是公道人心,法治,就是對公道人心的接納與順從。羅爾斯說過,正義是法律制度的首要價值,任何一種理論、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樣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義的,就一定會被拋棄、被推翻。法有善法與惡法之分,人心向背是兩者的分界線,好的法律一定是聽取民意、尊重民意、保護公民權利不被政治交易或社會利益考慮所左右的法律;而壞的法律,用奧古斯丁的話來說,“不正義的法律不是法律”。
我不贊同把賈敬龍案與七年前的夏俊峰案進行簡單類比,案情不同必將導致不同的判決執行結果。
我也不贊同把賈敬龍案與貪官污吏案進行簡單類比。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基本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過去是,現在也是。如果不是健忘,人們應該記得,成克傑、胡長清此等高官都曾因貪腐被判處、執行了死刑。對職務經濟犯罪慎用死刑乃國際社會司法文明趨勢,遵循這一趨勢正是我們國家法治進步的標誌。對此,正確的表達應該是,同等事情同等對待,法律可以對貪官污吏慎用死刑,也可對犯罪事出有因的普通公民賈敬龍慎用死刑。
我還不贊同輕率地指責本案原審法官只講政治不講法治,情緒化批評某個案件的主審法官很容易,但不了解情況的批評既有失公允,也解決不了任何實際問題。細說起來,正義的含義可以因不同的法院、法官而變幻不定,但公眾共識與社會輿論能夠使最後的裁決與公道人心更接近。
習近平總書記說過,“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與所有公民一樣,賈敬龍也有他的中國夢:親手裝扮新婚洞房,期盼與愛人一起,在此居家過日、生兒育女、白頭偕老、和和美美過一生。即便遭遇村霸強拆後,他仍然相信法律,求救於法律,希望法律能給他一個說法與答案。但令人遺憾的是,村霸何建華以公權力的名義用暴力摧毀了他的中國夢,而賈敬龍信賴的法律也無力幫助他討回公道與公理。賈敬龍也珍惜生命,也熱愛生活,在求告無門、求生不得的絕境下,他才無可奈何以私力救濟求公道,舉起了不該舉起的射釘槍。這是賈敬龍個人的悲哀,也是我們這個時代的悲哀、法律的悲哀。
人們關心賈敬龍案,是因為人們擔心,如果法治缺位,如果正義缺席,如果任憑黑惡勢力橫行,誰都有可能將成為下一個賈敬龍。所以,賈敬龍最終能否獲得公正對待,能否被停止執行死刑,已直接影響到每一個公民的安全感。法律無法強迫每個人都過理性的生活,但在法治國家,執政者有責任創造出人類符合理性生存的必要條件。
習近平總書記還說過,“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以中國之大,法院審理的案件每天成千上萬,讓人民群眾對每一個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時日,但賈敬龍案既然已成為國人關注的公共事件,成為法治中國進程中的標籤性事件,人們就有理由期待,公平正義可以從賈敬龍案開始充分體現。滔滔民意表明,法律應該給賈敬龍案一個重新公平公正審理的機會,法治中國建設應該廣泛地聽取民意。法治的重要特徵是講道理,講法律原理,講公道人心。法治中國建設有沒有希望,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是,執政者、司法者是否從善如流,是否聽民意得民心。小時候看法院佈告,印象很深的一句話是“某某罪行深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可見滔滔民意即法律的社會效果一直是司法機關量刑的重要考量。現在的狀況卻是,殺了賈敬龍,極有可能會引起公眾激憤與不滿。
這是一個無法回避的重新選擇:維持原判,對賈敬龍執行死刑易如反掌;但絕大部分國人認為,留賈敬龍一命,更符合法治精神,更能贏得公道人心。真誠希望輿論的聲援、呐喊能成為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此案的理由和契機。這並非輿論綁架司法,而是公眾呼籲回歸法律的正義本義:給賈敬龍留生機,也是給公道人心留尊嚴,給法治中國留希望。賈敬龍能活過今天,應該也能活過明天。
請先登錄再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