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鄧某某訴某速遞公司、某勞務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某勞務公司在某同城網站上發佈招聘資訊,標題為“某 速遞員三千加計件”,任職資格:男。鄧某某遂線上投遞簡歷申請該職位,並於2014年9月25日到某速遞公司進行了面試。鄧某某主張其面試後並在某速遞公司酒仙橋營投部試幹了兩天。鄧某某稱,根據試幹結論,雙方達成於10月8日簽約的意向,某速遞公司酒仙橋營投部主任戴某要求其先做入職體檢,因此花費體檢費120元。鄧某某就此提交2014年9月28日其與戴某的談話錄音以及體檢報告予以佐證。鄧某某表示因10月8日未能簽約,故其於10月16日給某速遞公司人事專員打電話詢問戴某的聯繫方式,後戴某讓其聯繫李某。10月19日鄧某某給李某打電話詢問不能簽合同的原因,李某確認因為鄧某某是女性所以某速遞公司不批准簽合同。鄧某某就此提交2014年10月19日其與李某電話通話錄影複製件予以證明(訴訟中,鄧某某申請對該錄影中畫面是否經過剪輯修改、錄音是否經過剪輯修改進行鑒定,鄧某某交納鑒定費6450元)。2015年3月31日,鄧某某向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申請保全某勞務公司在其官網上發佈快遞員招聘單位及條件的網頁,花費公證費1000元。鄧某某稱其應聘的快遞員一職並不屬於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但某速遞公司、某勞務公司僅因為鄧某某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慮,導致鄧某某受到了就業性別歧視。鄧某某自從被拒後一直沒有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情緒低落、沮喪、失眠,鄧某某受歧視、遭排擠的心理陰影難以消除。綜上,鄧某某請求判令:某速遞公司、某勞務公司向鄧某某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連帶賠償鄧某某入職體檢費用人民幣120元、公證費用人民幣1000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0元、鑒定費6450元。
某速遞公司則認為:一、我方不存在歧視鄧某某就業的客觀條件,也無歧視鄧某某就業的實際行為。廣告不是我方發佈的,我方也從未委託某勞務公司發佈此類廣告。如果該廣告存在就業性別歧視,應當由某勞務公司承擔責任。假設鄧某某提供的證據都是真實的,但我方的員工沒有一句是對女性就業的歧視。二、投遞員是法律法規禁止女性從事的負重體力勞動。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我國法律法規中也有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郵電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細則》中均有規定。
某勞務公司認為:本公司與某速遞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由本公司為某速遞公司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關於某同城網站登載的廣告,系本公司自行發佈的,未向某速遞公司通報。如廣告有違法情況,本公司願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戴某作為某速遞公司酒仙橋營投部主任,在招錄人員上顯然能夠代表某速遞公司。鄧某某在某速遞公司面試後,戴某已經代表某速遞公司表明其有意願聘用鄧某某,雖然聘用形式是直接聘用還是勞務派遣在2014 年9月28日談話中並未明確,但能夠肯定的是某速遞公司給予鄧某某獲得在某速遞公司擔任快遞員的機會。在鄧某某未能如期簽約的情形下,戴某告知鄧某某聯繫李某,且李某在電話中亦表明鄧某某的應聘資料在其處,故法院認定李某能夠代表某速遞公司。某速遞公司在答辯意見中所援引的相關規定並不能證明快遞員屬於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對於鄧某某詢問喪失應聘機會的原因是否因其為女性時,李某作了肯定的答復,能夠證明某速遞公司拒絕聘用鄧某某的原因在於其為女性,侵犯了鄧某某平等就業的權利。某速遞公司對其侵權行為給鄧某某造成的合理損失應予以賠償。
某勞務公司雖然在其網站上及在某同城網站上發佈的涉訴崗位的招聘資訊均表明任職資格為男性,但某勞務公司並未因鄧某某系女性而拒絕提供就業機會,仍通知鄧某某進行面試。本案中,鄧某某並未舉證證明某勞務公司對其實施了就業性別歧視的行為,故鄧某某要求某勞務公司承擔責任,法院不予支持。鄧某某主張賠償公證費用,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某速遞公司不認可鄧某某提交的體檢報告部分內容的真實性,但未提交反駁證據,法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鄧某某雖未提交體檢費票據,但體檢系應某速遞公司的要求,且鄧某某提交了體檢報告,鄧某某主張的入職體檢費用符合一般市場行情,法院予以支持。鑒定費系鄧某某為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應由某速遞公司予以賠償。
某速遞公司對鄧某某實施了就業歧視,給鄧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故法院結合某速遞公司在此過程中的過錯程度及給鄧某某造成的損害後果酌情支持鄧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鄧某某所提某速遞公司書面賠禮道歉的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於2015 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決:一、某速遞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鄧某某入職體檢費用1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6450元; 二、駁回鄧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鄧某某及某速遞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23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社會公德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均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進一步具體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但現實生活中,考慮到女性特殊的生理性原因,婦女需要生育、哺乳以及有生理期等,招聘單位往往以較為隱蔽的方式(比如以只接收簡歷不通知面試或專業不對口等非性別原因掩蓋核心的性別原因)拒絕錄用女性,使得女性在就業時因性別而遭受歧視。由於應聘者和招聘單位地位不對等、資訊不對稱使得應聘者很難獲取招聘單位實施就業性別歧視的證據,即便掌握了相關證據,出於訴訟成本及效益等方面的考慮,應聘者未必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本案中,應聘者通過搜集證據形成證據鏈,能夠證明某速遞公司在已表明願為其提供擔任快遞員機會並簽約的情形下,又予以反悔,拒絕錄用應聘者,構成就業性別歧視。在招聘單位僅僅以性別原因拒絕錄用應聘者的情況下,招聘單位就構成了侵權,對由此而給應聘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同時招聘單位的拒錄行為客觀上也給應聘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對於應聘者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可根據招聘單位的過錯程度以及對應聘者造成的損害後果酌情確定。對實施就業性別歧視的單位通過判決使其承擔民事責任,不僅是對全體勞動者的保護,營造平等、和諧的就業環境,更是對企圖實施就業性別歧視的單位予以威懾,讓平等就業的法律法規落到實處,起到規範、引導的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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