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衛香港運動”成員近日在香港警察總部向警察遞交感謝卡。(資料圖片)
2014年在“占中”中負責清場的7名香港警察,因涉嫌毆打襲警人士,近日被判入獄兩年。這一判決震驚香港。至此,“占中”者普遍獲輕判或逍遙法外,而辛苦執勤、承受巨大壓力的警察卻因一時失誤遭重判。這樣的判決是否合理,將對香港造成什麼影響?
社會普遍不滿
“我個人對這個判決感到非常意外”,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顧敏康教授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他說,一般而言,司法獨立意味著法官判決案件不需要各方滿意。但是,當一個判決令社會大眾普遍感覺不滿意時,很難說這個判決是公正的。
顧敏康說,毫無疑問,警察在執法時毆打疑犯是不可以的,也可能因此構成犯罪,但對7名警察一律判處兩年監禁顯然是過重了。法官根本沒有考慮這7名警察當時面對的是窮兇極惡的疑犯,他們被圍攻、被淋尿液、被辱罵,毆打疑犯是在極其憤怒下的激情衝動行為。他們也因為自己的衝動失去職位和有關福利,已經受到懲罰。在這種情況下,罪成而判緩刑是比較合理的。
訴訟期間,法庭收到上千封來自市民的求情信,為警察中的首被告求情。警察被定罪後,有法庭外民眾當場痛哭失聲,批評“判太重”“警察難做”。2月20日,不少香港市民和民間團體上街聲援警察,並為失去俸祿的他們募捐生活費。
法官立場偏頗
香港適用的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判例法),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對此,顧敏康認為,此案中法官的立場的確引起了公眾的質疑,因為人們看到那些反政府人士雖然因為衝擊政府或襲警被判罪成,但往往是“高高提起、輕輕放下”、所判處的刑罰往往是社會服務令;相反,為維護香港法治作出貢獻的警察卻因為衝動毆打行為需要被監禁兩年。“如果這樣都可以,那麼香港的法治就令人十分擔憂了。”
判決此案的法官杜大衛是英國人,而香港法律系統中不僅有大量外國籍法官,且更多人是港英政府培養出來的。顧敏康說,從制度上講,《基本法》允許保留這種狀況。但是,這種制度顯然存在商榷的地方,那就是立場問題可能影響他們對案件的判斷。
他舉例說,法官在輕判衝擊政府廣場的學生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時,認為此案與其他刑事案件不同,他們犯罪是因為出於良好的動機,即真心因自己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自己訴求”(衝擊變成了表達訴求)。
法治嚴重受損
襲警的曾健超僅被判囚5周且獲緩刑,7名警察成了整個“占中”事件中獲罪最重的人。顧敏康認為,這個判決對香港法治的衝擊巨大,因為“占中”搞手至今逍遙法外,維護法治的警察因為衝動行為被重判,令將警察妖魔化的反政府人士感覺理直氣壯,令整個警隊的士氣嚴重被挫,政府依法施政將不可避免受到更大阻力,社會將變得越來越動盪。這令人擔憂。
2014年香港“占中”期間,7名警察肩負守護公共秩序的工作,示威者曾健超刻意挑釁在先,站在天橋上向橋下10多名警員淋潑尿味液體並拒捕,眼見同僚受辱,7名警察在拘捕過程被指毆打曾健超。香港輿論普遍認為,7名警察對曾健超有辱人格的挑釁產生反應是人之常情,絕非惡意或無緣無故的襲擊,也沒有對曾健超造成嚴重傷害。因此,特區政府律政司將7名警察告上法庭,本來就是小題大做。
對此,律政司起訴警察也是依制度辦事,但“占中”過去兩年多,律政司卻遲遲不起訴“占中”搞手,對香港法治有重大負面影響。(王平)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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