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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後首罪 巴漢偷運人蛇重囚

2017年04月07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圖:警方當日截獲的涉案舢舨及偷渡者/資料圖片

本報綜合報導據大公網消息:政府在去年五月修例,加重南亞等地人士偷渡來港的罰則後,首宗定罪出現。案中率領24名南亞人蛇抵港的27歲巴基斯坦籍蛇頭,昨日於區域法院被重判監禁五年三個月。

本案被告為Suleman Muhammad,被控在2016525日安排25名(包括被告本人)年齡介乎1649歲的二十三男兩女非法入境本港,干犯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境內的旅程危害該舢舨所載的其他人安全共兩項罪名。

罪責嚴重 判囚五年三月

案情指,在事發日上午10時左右,水警於機場以西對出約1.8海里海面,發現一艘可疑的載人舢舨。水警靠近舢舨時,發現被告為舢舨船長。船上男女均穿有救生衣,當時船上男女均無入境證明,而舢舨上亦無法定救生衣及滅火設備。在警誡下,被告表示,舢舨從內地水域駛入本港。船上男女亦自稱是難民。

被告被定罪後,法官杜大衛指,被告屬偷渡的主事人,罪責嚴重,量刑為五年。考慮被告的舢舨無應有的救生設備,需再加刑三個月。而危害該舢舨所載的其他人安全罪名判囚九個月,被告兩項罪名刑期同期執行,共囚五年三個月。

散庭後,負責調查本案的水警總區重案3隊高級督察譚漢榮表示,法庭判刑合適,強調偷渡入境屬嚴重罪行,警方將會繼續密切監察、嚴厲打擊。但暫時未見非法入境者數量有上升趨勢。至於同案的偷渡人士全數是巴基斯坦籍,當中大部分已被遣返,有小數因違反遞解令而被判囚服刑中。

據資料,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境內條例原本只針對來自內地、澳門的偷渡者,至2016520日政府修例,將來自阿富汗、孟加拉、印度、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索馬里、斯里蘭卡共八國的偷渡者納入條例內,令該八國的偷渡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元。

在修例前,該八國偷渡者只能用罪名較輕的非法入境罪名檢控,非法入境最高僅判囚三年及罰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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