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立法會昨日以46票贊成、兩票反對,三讀通過《道歉條例草案》。當條例刊憲生效後,無論是口頭或書面道歉,包括表達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並不構成承認該人的過失或法律責任。同時,條例賦予法院酌情權,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以採納道歉當中的事實陳述作為證據。當條例刊憲生效,香港將成為亞洲首個制定道歉法的地區。
條例旨在提倡和鼓勵作出道歉,以期防止爭端惡化和促進和睦排解爭端。條例適用於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以及根據成文法則進行的其他程序。
條例規定,道歉的事實陳述不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在裁斷過失或法律責任時,不得將道歉列為考慮因素或證據,並規定保險保障不會因道歉而失效或受到影響。
條例同時賦予法院酌情權,如果道歉是唯一證據,裁斷者在顧及“公眾利益或公義原則之後”,屬公正公平之舉,就可以採納道歉當中的事實陳述作為證據。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草案二讀時表示,雖然條例草案的目標是鼓勵作出真誠以及有意義的道歉,即是包括事實陳述的道歉,但不可以犧牲各方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或按照其實質權利得到公正排解爭端。如果取消酌情權,條文有不合憲的風險。最終立法會三讀通過《道歉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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