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李文星在天津市静海区遭遇传销骗局不幸身亡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天津警方积极应对,开展集中行动,打击整治传销组织。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称,近期,传销组织活动猖獗,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利诱欺骗有关群众误入传销骗局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部门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其实,相关部门从未放松打击整治传销,但传销活动给人的感觉依然是屡禁难绝。其中原因何在?《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屡禁难绝原因何在
“传销的存在形式多样,非常具有迷惑性,很多人到现在对传销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容易将其与分级销售等销售方式搞混。因此,传销很容易发展下线形成组织,且作案地点隐蔽易转移,特别是现在的网络传销模式,监控取证难度更大,打击传销窝点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相比来说,作案易,侦破难。”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说。
高艳东告诉记者,传销的方式可以让传销分子快速大量获得金钱,迎合了社会上不少人“赚快钱”的心理,这样的诱惑性让许多人“飞蛾扑火”。同时,传销一旦形成规模,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迅速扩大,大雪球也容易分散出一个个小雪球,所以在打击时很容易出现“漏网之鱼”。这些“漏网之鱼”熟悉传销手法,很容易再上手。不仅如此,很多分级销售经营模式,比如微商,也很容易发展成传销。
在南华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副教授欧阳爱辉看来,传销屡禁难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传销尤其是网络传销带有很强的技术性和隐秘性,识别起来较困难;第二个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经济人”都希望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急于发家致富等心态难免给各类传销活动留下可乘之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传销已经成为现在日常生活中的一颗毒瘤,传销屡禁难绝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因为传销违法收益高,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远远高于平常工作,传销的组织者、头目和始作俑者见利忘义,唯利是图,铤而走险;第二个原因在于参与者往往求财心切,想挣大钱发大财;第三个原因在于骗术欺骗性强,基本是先洗脑,也就是先上课做讲座,讲座的核心内容就是快速制富,讲不劳而获、投机主义,基本上都是颠覆价值观的内容。
在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丽天看来,传销屡禁难绝的原因有很多,首先,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将所谓的项目精心包装,许以高额回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与鼓动性。其次,被骗参与传销的人员大多有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易受欺骗与蛊惑。再次,基层打传力量不足,全面打击传销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哪些心理作祟作怪
在专家看来,不少人陷入传销活动与当下一些社会心理分不开,和人们的内心活动更分不开。
“人的心理过程分为认识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三者互相影响。一个人倘若进入一个传销组织或长期耳濡目染,受群体压力影响,就会产生从众心理,在自我意识上会有意无意地认同传销的一系列观念。此外,传销的大量出现还与熟人社会心态有着密切关系。就现实社会中的传销来说,很多人都是轻信亲朋好友等熟人被而卷入传销;就网络传销而言,彼此都是在互联网空间出现,虽然缺乏熟人社会中彼此之间互相的、无形的约束力,但容易出现更加无所顾忌的问题。所以,熟人社会心态也给传销提供了可乘之机。”欧阳爱辉说。
在陈丽天看来,一些人陷入传销,有三方面的心理。一是自我欺骗、自我麻木心理。不少传销参与人事实上对传销或多或少都会有些了解,但仍有一部分人沉迷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心理因素就是自我欺骗、自我麻木。久而久之,这种心理就会让传销参与人认为自己所参与的并非违法犯罪活动。二是一部分人在意识到自己受骗后会产生报复心理,将自己所受到的伤害转嫁给别人,这一方面能完成所谓的业绩,另一方面会使其产生心理满足感。三是“击鼓传花”的心理,即使认识到是传销骗局,但有些人觉得只要自己能挣到钱,就不用顾他人的权益,因此会乐此不疲地积极进行传销。
对于传销屡禁难绝背后的社会心理,高艳东认为有四点:“一是盲目追求金钱的心理,绝大多数人虽然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但在实际中仍抗拒不了掉下来的陷阱;二是‘搏一搏,单车变摩托’的赌徒心理。大多数人掉进陷阱被骗了许多钱后,往往会有一种只要发展下线就有机会把钱捞回来的心态。这个时候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把钱赚回来,当然这种概率非常低,一旦有所收获,我想绝大部分人不会见好就收;另一种是没有赚回钱,会拼命找机会填补漏洞。不管哪一种结果,都会让人在传销泥潭里越陷越深。三是拉别人下水的心理,当自己陷入这个泥潭时,有些人往往会想拉个人做垫背的,一方面可以回本,另一方面就算不回本也有人陪着自己。四是从众心理,看到身边很多人在做传销时,往往会丧失判断,也觉得没有什么问题。”
如何压缩传销空间
改变传销屡禁难绝的局面,我们还需要做些什么?
对此,欧阳爱辉给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第一,现行法律法规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有更加准确清晰的界定,从而令其具备更强的适用性。第二,对传销的打击应更多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和稳定化;第三,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针对高科技手段层出不穷的网络传销,相关部门应利用技术手段做好各类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第四,要加强对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并强化其风险意识。比如,让公众充分了解传销的危害,对大学毕业生进行科学全面的就业教育,并督促其选择合适的招聘平台等。
在陈丽天看来,打击传销还需端正公众的认知,要让公众充分认识到传销活动的危害性,不要等到出现了严重危害结果才有所警醒。
陈丽天说:“要加大宣传力度,要以类似打击电信诈骗的宣传途径方法来宣传传销的危害与各种表现形式,使公众能够认清传销的本质及其各种特征。”
高艳东也认为应该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社会方面,要加强教育宣传,比如学校增加关于传销危害的讲座,街道办、村委会组织社区活动,让居民、村民了解如何识别传销、如何避免坠入传销陷阱。对于传销分子和误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要进行强制教育。因为很多人被洗脑后,内心十分坚定,普通的行政处罚是不够的,一定要进行强制教育,让他们真正警醒,否则仍会有危害。同时,要设立举报有奖制度,一旦有群众举报传销窝点,如果查实,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当前,传销隐蔽性日趋增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在高艳东看来,传销的隐蔽性不能仅从字面意思来理解。“首先,传销方式多样,让人难以分清,它可能仍然在一个相对较大的圈子里活动,但仍不易被人察觉;其次,在互联网时代,传销组织会采取线上发展,不法分子躲在网络背后异地操作,不透露姓名;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现在的传销骗术十分高明,他们把打击传销行为说成是宏观调控,内部待人有礼,不限制自由,教你努力、坚持,甚至还有反侦查模拟演习,这样一套模式使一部分传销组织极具隐蔽性”。
欧阳爱辉认为,隐蔽性是相对的。假如我们能够将传销和其他活动作出明确界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们风险意识,并强化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可以很大程度削弱传销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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