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香港立法會財務委員會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有示威者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事後有13名男女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輕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8月14日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指當日各被告的暴力行為將近暴動的臨界點,只有判監禁才是合適的刑罰。案件15日續審,法官最終裁定,以案件的暴力程度及各人態度,社會服務令明顯過輕,以15個月監禁為起點,被告改判監禁8至13個月。
被告不後悔 稱“冇做錯”
15日早由三名無律師代表的被告朱偉聰、周豁然和陳白山陳詞。朱周兩人均表示對當日出現的過激行為,以及有保安受傷感到遺憾。不過朱就表明“不會後悔”,周就稱“我冇做錯”。
案中13名被告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2016年2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企圖強行進入”罪名不成立,分別獲輕判80小時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來源:大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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