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午,雲南省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和榮松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淩波犯尋釁滋事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和榮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杜澄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被告人曹二車龍補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被告人吳原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被告人趙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和淩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據古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淩晨3時許,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淩波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肆意挑釁並毆打傷害他人,造成一人輕傷二級、二人輕微傷的後果,其行為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另,被告人和榮松曾於2016年7月23日淩晨在楚雄州南華縣持刀將李某砍傷致其輕傷一級,其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證據。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董某某與6名被告人就附帶民事賠償自行達成和解並已實際履行,被害人董某某申請撤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古城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准許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古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淩晨3時許,被害人董某某、張某、孫某三人到麗江市古城區祥和路“寧蒗松果兒燒烤屋”包間內吃燒烤,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淩波隨後也到該燒烤屋大廳吃燒烤。被告人一方對被害人一方進行挑釁並對3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之後6名被告人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董某某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害人張某、孫某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微傷。
古城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淩波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造成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的後果,破壞了社會秩序,六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此外,被告人和榮松在楚雄州南華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輕傷的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趙智、和淩波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六被告人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六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和榮松一人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應當數罪並罰。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綜合案件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古城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六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上訴。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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