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总裁:成雨
假如中国内地某居民在澳门赌场赌博欠下赌债,澳门债权人向内地法院要求其清偿,此时,内地法院如何对待该赌债?法院能否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判令赌债无效?
赌博在很多国家与地区均属非法行为而受到禁止,因而因赌博产生之债务为无效债务而不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世界各国对赌博行为越来越持开放态度。如英国2005年修订的《赌博法》已经废除了原先对赌博合同的很多限制。[1]另外,我国澳门法律允许赌博及打赌,由此产生的赌债就可成为法定债务。《澳门民法典》亦对赌债的性质作了规定:“特别法有规定时,赌博及打赌构成法定债之渊源;涉及体育竞赛之赌博及打赌,对于参加竞赛之人亦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如不属上述各情况,则法律容许之赌博及打赌,仅为自然债务之渊源。[2]有关赌博的特别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布的《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规,用以规范博彩借贷行为的运作,从而使得澳门的赌博借贷行为有了法定依据。在这一赌博借贷立法出台后,澳门赌债已成为法定债务,其法律效力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
香港法治报总裁成雨认为,赌博或转码行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属于博彩中介服务的一种,但在内地则被视为是为赌博提供直接帮助的行为,若在内地处理澳门欠款案件承认其合法并对其提供保护,显然与我国内地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如果在内地处理澳门赌博欠款案件将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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