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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制 方能把人脸识别系统引入法治轨道

2020年12月02日 15:22:41  來源:香港法治网

【本报讯】保护公民隐私,不能光靠政府部门的行政要求或决定,还得靠法律的明确规制、约束。

地产圈热议的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在南京有了新进展:江苏南京已有多家售楼处接到相关部门电话通知,要求拆除现有的人脸识别系统,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对于人脸识别系统的刷刷刷,民众担忧已久。去年,因不愿被动物园刷脸,游园年卡办理者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今年112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最终,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还有不少人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对相关单位的刷脸系统提出了质疑,做出了抵制。前不久,《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引发社会热议及很多人的共鸣。

此番南京市要求售楼处拆除人脸识别系统,回应了公众的关切,迈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实质一步,释放出强烈的信号,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意义。

按照行业潜规则,售楼处客户或者咨询者的脸,主要用意是区分客户的来源渠道——是自然访户,还是中介渠道访户,经过人脸比对后,可以精准统计研判客户数据,防止飞单,防止重复计算客户的来访渠道。实际上,售楼处刷脸还存在着依托大数据深度分析客户背景身份信息并量身打造卖房策略甚至杀熟、杀富的可能,而收集、使用客户人脸信息还存在泄露风险,有可能给客户带来其它侵扰,给客户的权益埋下隐患。显然,这一业内潜规则触碰了法律规则的底线。

人脸信息和虹膜、指纹等信息是每个人独一无二的生物信息,属于公民肖像权的范畴,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一部分。《民法总则》《民法典》已经原则性明确了对公民肖像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新修订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售楼处或其他单位未经公民同意,私自或强制收集、使用公民人脸信息,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也可能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如果收集使用单位泄露或非法提供了公民的人脸信息,就会给公民的权益带来多重负面影响。

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售楼处拆除人脸识别系统,用果断有力的实际行动贯彻了上述法律法规的精神,有效阻断了侵犯公民人脸信息权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失风险,也重申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底线,为规范人脸识别的立法和管理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

当然,向未经公民同意或授权的人脸识别说,不能光靠政府部门的行政要求或决定,还得靠法律的明确规制、约束。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处于制定阶段,立法部门有必要积极收集有关人脸识别的案例,研判吸收有关人脸识别的管理办法、经验,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人脸识别作出专项规定,明确人脸识别的有权使用主体、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禁区等,以及被识别对象的救济路径、监管责任部门和追责手段,这样,方能把人脸识别系统引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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