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月1日起,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施行。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为配合民法典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去年下半年开展了民法典涉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目前专项清理工作已完成。
2020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向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请他们对各自制定及批准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自行开展清理,对其中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工作计划。对需要制定新的司法解释的,及时启动制定工作。
“各有关方面对此次专项清理给予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部署开展相关工作。”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介绍,此次专项清理工作重点围绕几方面展开:一是与民法典精神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二是与民法典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分编的具体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的;三是涉及民法典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或者不一致的;四是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规定的主要内容明显过时或者实际失效的。
此次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件,其中行政法规31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5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4件、地方性法规543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74件、司法解释233件。有关方面已经修改257件、废止449件。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新制定了7件司法解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反馈的情况,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共清理各类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038件。清理过程中,有关地区和部门还对31部行政法规和5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议。
根据地方人大提交的清理报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个经济特区制定及批准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中均存在与民法典不一致、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况,共涉及543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地方性法规479件、自治条例7件、单行条例41件、经济特区法规16件。目前,各地方已完成对69件地方性法规和3件经济特区法规的修改工作,同时已废止地方性法规11件、单行条例1件。下一步,拟修改地方性法规355件、自治条例7件、单行条例32件、经济特区法规11件,拟废止地方性法规44件、单行条例7件、经济特区法规2件,还有1件单行条例待立法评估论证后再决定修改或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展开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6件,修改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1件。最高人民法院还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新制定7件司法解释,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件案例不再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现行有效的单独或联合制发的与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5件、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件。
“民法典涉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是保证民法典顺利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举措,覆盖面广、影响深远。”梁鹰表示,已对各有关方面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汇总梳理和研究。下一步,将从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度,督促各有关方面持续落实清理计划,推动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建设。同时,加强对各有关方面在清理工作中制定、修改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的主动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处理同民法典规定及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保障民法典得到正确实施。(记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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