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資訊保護法」),該法共8章74條,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有關法律的基礎上,該法進一步細化、完善個人資訊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和個人資訊處理規則,明確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邊界,健全個人資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
對於網友熱議的「大數據殺熟」「演算法歧視 」以及公共場所人臉識別應用等熱點話題,人民網邀請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程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市東方學者張陳果進行解讀。
禁止「大數據殺熟」「演算法歧視 」
法條速遞: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利用個人資訊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資訊推送、商業行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予以說明,並有權拒絕個人資訊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進一步規範公共場所人臉識別應用
法條速遞: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資訊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升級保護未成年人個人資訊
法條速遞: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敏感個人資訊是一旦洩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資訊,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帳戶、行蹤軌跡等資訊,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個人資訊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制定專門的個人資訊處理規則。
規範個人資訊跨境流動
法條速遞: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因業務等需要,確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
(二)按照國家網信部門的規定經專業機構進行個人資訊保護認證;
(三)按照國家網信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條件等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其規定執行。
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資訊的活動達到本法規定的個人資訊保護標準。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個人資訊保護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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