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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就对按临牀判断怀疑已染上2019冠状病毒病人士作强制检测的相关指明刊宪

2022年04月02日 12:35:20  來源: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

【本报讯】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消息,政府引用《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规例》)(第599J章),继续赋权注册医生于二○二二年四月二日至四月十五日的14日期间内,强制任何按其临牀判断怀疑已染上2019冠状病毒病的人接受检测,并就相关指明刊宪。

根据专家建议,对有症状的病人进行强制检测,可有效抑制病毒传播,达致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为继续控制疫情,政府认为有需要继续透过医生协助,尽早识别可能受感染的人士。

在指明期间内,如注册医生于专业诊治过程中,按临牀判断怀疑某人已染上2019冠状病毒病,该医生可发出书面指示,规定该人接受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检测。收到书面指示的人士(下称“在书面指示下的受检人士”)应在指示发出日期的两天内(即“检测限期”)完成检测。

在书面指示下的受检人士可选择以下检测途径:

(一)使用发出书面指示的注册医生所提供的样本瓶,采集深喉唾液样本,并在检测限期内交还样本瓶到指定样本收集点(样本收集点及时间见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发出书面指示并已通报卫生署的注册医生会获通知检测结果;或

(二)于检测限期内自行安排接受由卫生署认可的私营化验所提供的检测(名单见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并于检测限期后四天内透过电邮、传真或纸本的方式向发出书面指示的注册医生或其医务所人员提交检测结果。

举例而言,如在书面指示下的受检人士于星期一收到书面指示,有关受检人士应于检测限期内、即星期三或之前按上述途径接受检测。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在书面指示下的受检人士属怀疑染病者,不应前往流动采样站及社区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为减低传播风险,有关受检人士在等候检测结果期间应尽量留在家中,不要外出。”

政府会继续全力追踪曾到过有关地方并可能受感染人士,并严肃跟进相关人士有否遵从强制检测指示。任何相关人士如未有遵从强制检测指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第四级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而解除有关法例责任的定额罚款为10,000元。有关人士并可能会收到强制检测令,要求该人士于指明期间内接受检测,不遵从强制检测令可处第五级罚款(5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政府各部门相关人员获赋权执行《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规例下的若干职能,包括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要求个别人士提供资料。任何人士如未有遵从有关提供资料的要求即属犯罪,可处以第三级罚款(10,000元)。为进行2019冠状病毒病检测而收集或使用任何个人资料,均须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处理相关资料的政府部门或检测机构会视乎需要,向卫生署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资料作防疫用途,工作流程并不涉及将任何个人资料提供予境外机构或人士。

发言人表示:“政府呼吁所有对身体状况有怀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风险的人士(如曾到访有疫情爆发的地方或曾接触确诊个案)尽快进行检测,以有效地及早识别感染者。”

责编:陈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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