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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界法律界:若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大状 国安风险巨大

2022年11月24日 10:55:31  來源:文汇网

若允许黎智英聘用英国大状辩护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存在巨大的国安风险。设计图片

(香港文汇报记者 黄书兰)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在上月颁发许可,批准壹传媒集团老板黎智英聘用英国大状Tim Owen,律政司向高院上诉,及在高院申请向特区终审法院上诉均被驳回。律政司经研究判词后,前日(22日)决定再上诉至终院。有香港政界和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难免会涉及国家机密,故因此有指定法官的安排。黎智英案属于勾结外部势力的案件,无可避免涉及外国干预香港事务的证据,尤其是英美两国,若允许黎智英聘用英国大状辩护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存在巨大的国安风险。再者,过分强调西方的所谓"人权",反而会忽略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一旦出现背离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的情况,相信中央政府不会坐视不理。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荣休讲座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认为,在制定香港国安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不会想象到会有外国律师参与审判的情况,因为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难免会涉及国家机密,亦因此有指定法官的安排。

他指出,黎智英案属于勾结外部势力的案件,无可避免涉及外国干预香港事务的证据,尤其是英美两国。因此,聘用英国律师必然会引发社会争议,无论最终审判结果为何,都会有人认为不公。从这个角度看,不让外国律师参与较为妥当,况且香港并非没有合资格的律师。

难完全排除英美政客对英律师施压

刘兆佳特别提到,考虑到早前出现过因为英国政客的压力,导致两名英国法官辞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职务的情况,不能完全排除英美政客会对参与有关案件的英国律师施加压力,影响审讯的结果。

身为律师的立法会议员周浩鼎表示,认同律政司直接向特区终审法院申请上诉。此案的关键,并非单纯是律师国籍的问题,而是法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律师的理由,是透过该律师Tim Owen提供有关"人权"的法律知识。过分强调所谓"人权",反而会忽略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忽略了中国对国家安全立法的背景及其精神,这才是令公众忧虑的地方。律政司今次向终院上诉,必须要向法庭清楚申述及讲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否则会令"人权主义"压倒国家安全。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法律界选委、执业大律师马恩国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若法院允许来自外国的非本地执业律师辩护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会带来严重国安风险,比如该名律师在离境返回外国后,会否有可能违反保密协议操守,泄露处理该案件过程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内容,影响国家安全,且难以追究,故必须警惕非本地执业律师辩护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所带来的最严重风险,相信若对有关风险视而不见,中央定不会坐视不理。

他认为有关香港国安法案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而香港国安法以中文立法,英文版本只作参考,大律师本身不懂中文,明显不适合在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中出庭。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法学教授傅健慈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香港国安法案件并非一般案件,而是涉及国家安全。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接触到国家机密内容,若法院单凭信任海外律师的操守,排除容许海外律师替国安法当事人辩护而招致可危害国家安全的泄密风险,有违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

他指出,若因此导致国家安全利益受损,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如果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或者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的严重情况,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经香港特区政府或者驻港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政府批准,由驻港国安公署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傅健慈又引述香港国安法第五十六条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港有责任维护国安法立法原意

执业律师简松年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若容许海外律师处理涉及勾结外部势力及国家机密的香港国安法案件,一旦海外律师在离港后泄密,危害国家安全,将极难追究,加上海外律师并无爱国爱港的国民义务,风险更大。

他指出,香港国安法旨在防范有人勾结外部势力,保障国家机密安全,故容许外籍律师处理国安法案件,明显与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南辕北辙。他强调,香港有责任维护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否则必然会令市民大失所望。

【特稿】律政司向终院提上诉 明日开庭处理

(香港文汇报记者 郑治祖)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涉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罪的案件,已定于下周四(121日)在高等法院开审。高等法院原讼庭上月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作代表,律政司其后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于本月9日被驳回。日前,律政司再向高院上诉庭申请上诉到特区终审法院的许可,亦被上诉庭拒绝和下令支付有关讼费。律政司已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将于明日(25日)开庭先处理。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于上月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为其辩护。律政司在上诉时指,来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对中央及香港的独特背景没有充分理解。香港国安法的起草工作以中央的意识形态为主导,全国人大常委会保留最终解释权,惟Tim Owen的背景和知识无法为审讯提供重要协助,亦不能带来独特的思考角度,而原审法官在批出许可时,忽略了香港国安法在独特背景下生效,与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会、政治及宪制背景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等要素。

上诉庭其后颁发判词表示,如何平衡保护国家安全与保障言论自由是极其困难的。本案牵涉非常复杂的法律议题,日后亦有可能交由上诉庭以至特区终审法院处理。由于审讯必须让公众觉得是公平进行的,故法庭必须采取灵活和明智的做法,作出最符合公众利益的裁决,因此驳回律政司的上诉。

指海外大律师对香港国安法案件贡献有限

律政司再向高院上诉庭申请上诉到特区终审法院的许可。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向高院上诉庭呈交书面陈词表示,虽然是否批准聘用海外大律师属法庭的酌情范围,但由于本案涉及香港国安法的特殊性,故此有其重大广泛的重要性,有关原则应交由特区终审法院作判断,又强调香港国安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而制定,英国的国安法则是根据普通法、国际人权公约和欧盟法律制定,故海外大律师对香港国安法案件的贡献必然有限。

律政司一方在陈词中又首次提到,准许海外大律师参与本港案件,与香港国安法试图防止外国或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以及保障国家机密免被外泄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又质疑海外大律师只要一离开香港,实际上将难以受香港大律师公会的管制和规管,不能确保他会切实履行其保密义务。

律政司一方在陈词中强调,法庭在考虑是否批准海外大律师来港时,应考虑公众利益之最重要因素,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等,故基于以上理由,认为除非申请方能证明有极其特殊之情况,否则不应批准在香港国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师。

上诉庭3位法官在判词中响应指,本案并无涉及关于国家机密的指控,亦无任何基础指控Tim Owen可能违反保密原则,又认为英国的大律师亦受到当地的专业守则约束。

上诉庭称律政司未能说服法庭聘请海外大律师会损害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又重申本案须顾及和平衡公众利益,批准Tim Owen临时来港亦不会对国安法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拒绝向律政司批出上诉到特区终审法院的许可申请。

律政司已直接向终院申请上诉,案件星期五开庭,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和霍兆刚处理,预计需时一小时。

责编:陈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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