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汇报记者 蓝松山)香港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将于本周五(17日)首次审理政府提交的《法律执业者条例》修订建议。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2月30日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的解释的精神,日前向立法会提交的《法律执业者条例》文件中已加入多项新建议,包括申请人就国安案件提出项目认许申请前,必须向律政司司长发出通知表明其意向,并提供理据及左证解释其申请为何属于例外情况;法院须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由其发出的证明书,以认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例外情况等。有立法会议员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新增的建议给予法律执业者更清晰的指引,复核机制能最大程度杜绝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性,因此非常赞成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
◆ 立法会议员非常赞成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图为早前市民到政总外集会,支持李家超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国安法释法。 数据图片
为了应对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所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原定于上月底讨论 《法律执业者条例》的修订建议。当时出席会议的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认为安排的50分钟讨论时间并不理想及不充分,希望在时间上能有更好的安排。最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宣布,将议程押后至3月17日,并预留3小时讨论,届时将邀请全体立法会议员出席。
律政司日前向立会交文件
律政司日前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并在文件中加入多项新建议。
律政司建议,申请人就国安案件向法院提出项目认许申请前,必须向律政司司长发出通知表明其意向,并提供理据及左证解释其申请为何属于例外情况,确保只有有充分理据而有确实机会成功的申请才应由法院处理及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该申请连同所提交的理据及左证会转交行政长官考虑。行政长官如认为该申请有“确实机会”属于例外情况,可发出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让申请人可办理项目认许申请。
就涉及国安案件,持有行政长官发出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的人可向法院提出项目认许申请。法院须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由其发出的证明书,以认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例外情况。
律政司又建议,如申请人已就某宗案件获认许为大律师,而相关法院或律政司司长认为其后出现的情况,证明有必要复核就先前的项目认许法律程序所发出的行政长官证明书,或有必要检视有关案件是否本应视为涉及国安案件,则相关法院必须自行或应律政司司长要求,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由其就此等问题发出的新行政长官证明书。
容海恩:厘定行政长官最终责任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容海恩昨日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认为,新增的建议给予法律执业者更清晰的指引,明确了在“例外情况”时的申请步骤,同时厘定了行政长官的最终责任。她指出,这是一个“两级制”的申请,第一层是新增申请人须向律政司司长解释申请符合“例外情况”的原因,才可启动项目认许程序,可有效筛选一些可行性极低的案件,防止别有用心者浪费政府资源;第二层则是行政长官在确保“例外情况”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后发出证明书,能有效屏除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
她表示留意到律政司在建议中也提出了复核机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因情况有变而可能带来新的国家安全风险,有义务及责任提醒和通知行政长官。她认为该机制能最大程度杜绝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性,因此对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表示非常赞成。
法律界:有效防外力干涉 维护港法治司法独立运作
(香港文汇报记者 蓝松山)对于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将讨论律政司最新提交《法律执业者条例》的修订建议,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表示,律政司新提交的建议合情合理,认为法庭和律政司都有资格提出复核,能有效保护公众利益与香港司法独立。他们指出,有效预防外力干涉,坚定维护香港特区的法治和司法独立运作,符合公众利益,值得支持。
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符合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图为“国家安全‧护我家园”宣传标语。数据图片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陈晓峰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2月30日就香港国安法的有关条文作出解释,解决了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式和路径。他认为「将具体情况交由香港本地处理,这是人大的智慧」。他又指,未必全部海外大律师都了解香港国安法,因此律政司新提交的建议合情合理,而法庭和律政司都有资格提出复核,能有效保护公众利益与香港司法独立。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法学教授傅健慈认为,律政司新提交的相关建议是按照国家宪法、基本法、本地法律及预见的情况而提出,务实可行,而最终是由法院依法严格把关。他强调,绝不容许外国大律师化身成为「外国代理人」破坏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要防范及制止其在审讯中制造借口给外国干涉本港涉国安案件的审讯。他又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该复核机制合宪合法、合情合理,能有效预防外力干涉,坚定维护本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运作,同时符合公众利益,值得广大市民的支持。
修例符合国安法立法原意
港区全国青联委员、法学博士陈晓锋则撰文指,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符合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必须刻不容缓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释法,同时确认了在国安案件中聘用海外律师应取得特区行政长官证明书,否则国安委应作出判断及决定。他强调,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执业者条例》,才能更好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信修改好《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律界会更加风清气正,以更加自信的姿态开展法治宣传,未来的对外交往也将越拓越宽。
责编:陈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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