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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16年6月)

2016年06月03日 09:55:55  來源:人民網

目 錄

前 言

一、新疆的宗教歷史

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三、滿足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五、開展宗教對外交流

六、防範和打擊宗教極端

七、發揮宗教界的積極作用

結束語

 

前 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簡稱新疆)地處中國西北,千百年來,這裏就是一個多民族聚居、多宗教並存的地區。目前,新疆主要有伊斯蘭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和道教等。

歷史上,新疆的宗教關係十分複雜。新中國成立以前,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之間發生過多次衝突,甚至在局部地區爆發了長達數十年的宗教戰爭和數百年的教派紛爭。宗教戰爭和衝突,不僅對經濟社會造成嚴重破壞,也給人民帶來深重災難,使人們失去信仰自由。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新疆各族人民真正獲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中央政府和新疆地方各級政府全面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貫徹實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斷完善宗教事務管理法律法規,新疆各宗教迎來了和諧共處的歷史新階段。

為了讓國際社會瞭解新疆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實狀況,這裏作些介紹和說明。

一、新疆的宗教歷史

新疆的宗教發展演變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不晚於新石器時期,新疆遠古居民就產生了原始宗教觀念。西元前4世紀起,祆教(即瑣羅亞斯德教)、佛教等相繼傳入新疆,逐步形成了多種宗教並存的格局,並延續至今。

新疆的宗教發展演變,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即原始宗教階段、佛教為主要宗教的多種宗教並存的形成階段、伊斯蘭教與佛教並立為主要宗教的多種宗教並存的演變階段、伊斯蘭教為主要宗教的多種宗教並存的發展階段。

西元前4世紀以前,新疆流行的是原始宗教。至今新疆許多民族都還程度不同地保留著原始宗教的觀念及遺俗。此後,祆教經中亞傳入新疆。約西元前1世紀佛教傳入新疆後,逐漸形成了以佛教為主要宗教的多種宗教並存格局。4世紀至10世紀,祆教流行於新疆各地,吐魯番地區尤為盛行,當時的高昌地方政權為此專門設置了管理機構。這一時期,佛教進入鼎盛階段,塔里木盆地周緣各綠洲佛寺林立,僧尼眾多,形成了於闐、疏勒、龜茲、高昌等著名佛教中心。道教於5世紀前後傳入新疆,主要盛行於吐魯番、哈密等地,至清代傳播至新疆大部分地區。摩尼教和景教(基督教聶斯脫利派)於6世紀相繼傳入新疆。9世紀中葉,信奉摩尼教的回鶻人進入吐魯番地區,建造寺院,開鑿洞窟,翻譯經典,繪製壁畫。10世紀至14世紀,景教隨著許多地方回鶻等民族改信而興盛,當時的疏勒、葉爾羌、於闐、輪臺、高昌、哈密、阿力麻裏(今霍城縣境內)等地都是傳教區。

9世紀末10世紀初,伊斯蘭教傳入新疆南部,新疆原有宗教格局再次發生變化。喀喇汗王朝接受伊斯蘭教後,於10世紀中葉向信仰佛教的於闐王國發動了40餘年的宗教戰爭,11世紀初攻滅於闐,將伊斯蘭教強制推行到這一地區。由此形成了南疆以伊斯蘭教為主、北疆以佛教為主,伊斯蘭教與佛教並立的格局。這一階段早期,祆教、景教、摩尼教等宗教亦比較盛行。但隨著伊斯蘭教的不斷傳播,這些宗教日趨衰落。

14世紀中葉東察合臺汗國時期,統治者以戰爭等強制手段,將伊斯蘭教逐漸推行到塔里木盆地北緣、吐魯番盆地和哈密一帶。至16世紀初,新疆形成了以伊斯蘭教為主要宗教、多種宗教並存的格局,原來當地居民信仰的祆教、摩尼教、景教等逐漸消失,佛教、道教仍然存在。17世紀初,衛拉特蒙古人接受了藏傳佛教。約自18世紀始,基督教、天主教、東正教相繼傳入新疆。新疆以伊斯蘭教為主要宗教、多種宗教並存的格局延續至今。

新疆的宗教歷史表明:一教或兩教為主、多教並存是新疆宗教歷史的基本特點,交融共存是新疆宗教關係的主流;宗教必須與其所處時代和人文環境相適應,實現本土化,才能得以延續;不同宗教間的戰爭和同一宗教不同教派的紛爭,致使人們沒有自由選擇宗教信仰的權利。

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政府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的《宗教事務條例》和新疆制定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體現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的憲法精神,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完全由公民自主選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沒有公民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視和不公正待遇。新疆的相關法規規章,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等作出了規定。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與公民義務相統一,公民無論是否信仰宗教,都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公民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以及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裏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如禮拜、封齋、拜佛、祈禱、講經、講道、誦經、燒香、彌撒、受洗、受戒、終傅、追思、過宗教節日等,都由宗教團體和公民自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加以干涉。為保障順利完成朝覲功課,新疆實行有組織、有計畫的朝覲政策。自1996年以來,每年安排包機組織信教群眾前往沙烏地阿拉伯麥加朝覲,政府對朝覲人員的醫療、翻譯等給予資助,並做好隨團服務保障,確保朝覲活動安全有序。

充分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信仰需求。齋月期間,清真餐館歇業或開業完全由業主自行決定,不受干涉。有吃齋飯傳統的清真寺和一些信教公民免費為封齋者提供開齋飯。各地加強服務保障,確保齋月期間各項宗教活動有序進行。2015年7月3日正值齋月,和田地區發生6.5級地震,政府在積極做好救援安置工作的同時,及時搭建臨時宗教活動場所,保障災區信教公民禮拜、封齋等正常宗教生活。17日晚(開齋節前夜),新疆主要領導與伊斯蘭教界人士、各族穆斯林群眾代表共進開齋飯,共迎開齋節,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好評。

信教公民的習俗得到充分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保護信教公民習俗作出了具體規定,如清真食品的生產、加工、儲運和銷售,特需食品供應,清真飯館、清真食堂開設等。各族人民在春節、古爾邦節、肉孜節等重大傳統節日,都能享受到法定的節日假期和特需食品的供應。為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劃撥公墓專用土地。對帶有宗教色彩的傳統習俗,如起名、站禮、送葬、過乃孜爾等,予以尊重。

宗教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新疆現有喀什艾提尕爾清真寺、昭蘇聖佑廟、克孜爾千佛洞等109處宗教文化古跡被列入自治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46處,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63處。中央政府撥專款對列入國家和新疆文物保護單位的喀什艾提尕爾清真寺、伊寧拜圖拉清真寺、和田加曼清真寺、烏魯木齊洋行清真寺和喀什香妃墓等進行修繕。新疆出資維修吐魯番蘇公塔、昭蘇聖佑廟等28所寺廟。《先知傳》《金光明經卷二》《彌勒會見記》等多部宗教類古籍被列入《國家珍貴古籍名錄》。撥專款保護和整理歷史流傳下來的《古蘭經》《穆聖傳》等古籍。涉及宗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得到有效保護和傳承。

保障宗教界參政議政權利。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中,新疆宗教界有1436人擔任代表、委員,通過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履行參政議政權利,就政府相關工作特別是宗教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或議案、提案。

三、滿足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

新疆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的理念,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同時,努力滿足信教公民的正常宗教需求。

新疆現有清真寺、教堂、寺院、道觀等宗教活動場所2.48萬座,宗教教職人員2.93萬人。其中,清真寺2.44萬座,教職人員2.9萬名;佛教寺院59座,教職人員280名;道教宮觀1座,教職人員1名;基督教教堂(聚會點)227個,教職人員26名;天主教教堂(聚會點)26個,教職人員27名;東正教教堂(聚會點)3座,教職人員1名。有新疆伊斯蘭教經學院、新疆伊斯蘭教經文學校等宗教院校8所。宗教團體112個,其中自治區級宗教團體2個,即自治區伊斯蘭教協會、佛教協會,自治區伊斯蘭教協會還設有教務指導委員會;地、州、市伊斯蘭教協會14個,佛教協會3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1個;縣、市伊斯蘭教協會88個,佛教協會2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2個。

加強教職人員培養培訓。通過教職人員帶培、經文學校(班、點)學習、經學院學習等途徑,培養後備教職人員。建立和完善培訓體系,對在職教職人員進行系統培訓。開設教職人員解經骨幹培訓班、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負責人培訓班等,提升宗教團體自我管理水準。自2001年始,國家宗教事務局已舉辦12期伊斯蘭教解經骨幹培訓班,為新疆培訓教職人員500多人次。新疆佛教協會定期舉辦教職人員佛學知識培訓班。政府經常組織教職人員赴內地學習交流,開闊視野,提升素養。中央政府支持新疆伊斯蘭教經學院擴建校舍,改善教學環境,擴大招生規模。

不斷拓寬獲得宗教知識的途徑。已翻譯出版發行維吾爾、漢、哈薩克、柯爾克孜等多種文字版的《古蘭經》《布哈裏聖訓實錄精華》等宗教經典書籍,編輯發行《新編臥爾茲演講集》系列及《中國穆斯林》雜誌,總量達176萬餘冊。出版發行佛教、基督教等宗教經典。僅2014年至2015年,新疆發行的民族文字版的伊斯蘭教類出版物43種100萬餘冊,其中新版維吾爾文《古蘭經》23萬餘冊、《伊斯蘭教基礎知識讀本》2.9萬餘冊。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網站專門開設維吾爾語網頁。新疆伊斯蘭教協會成立《新疆穆斯林》雜誌社,創辦維吾爾、漢、哈薩克三種文字版雜誌,免費發放給清真寺和教職人員;開辦維吾爾、漢兩種文字版的“新疆穆斯林網”網站。宗教團體舉辦信教公民宗教知識、禮儀培訓班。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新疆依照法律法規,按照“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保護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正常宗教活動有序進行。

新疆先後頒佈和修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規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教職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等法規規章,明確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新疆還將不斷完善宗教事務管理法規規章,進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準。

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在新疆,宗教活動場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記手續,一經登記,便獲得合法地位。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宗教活動場所享有成立民主管理組織、管理內部事務、組織開展宗教活動、接受捐贈、管理使用財產、依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等權利。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預。進入宗教活動場所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制度,尊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通過宗教活動場所的依法管理和信教公民的自我管理,保證宗教活動場所活動安全有序、管理規範、環境整潔。

宗教活動的管理。在新疆,正常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必須在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的相關規定。宗教團體負責協調解決宗教內部事務,政府不予干涉。

宗教教職人員的管理。在新疆,依照法律法規和宗教傳統,教職人員享有主持宗教活動、宗教儀式等權利,可以接受社會和個人的捐贈。除宗教團體外,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換教職人員。教職人員必須履行公民義務,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規範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在新疆,縣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宗教事務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國家有關部門和新疆通過舉辦培訓班等方式,提高宗教事務部門工作人員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能力和水準。對侵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宗教事務依法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依法懲處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中國政府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宗教進行分裂國家、傳播宗教極端思想、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禁止利用宗教妨礙國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計劃生育、繼承等制度的實施;禁止利用宗教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新疆各級司法機關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新疆迄今沒有公民因為正當信仰宗教而被懲處。

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新疆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積極幫助宗教界解決實際困難,努力做好服務保障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和宗教院校改善辦公、辦學條件,消除宗教活動場所安全隱患,將教職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還定期對生活困難等符合條件的教職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中國的宗教事業由中國各宗教團體、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來辦,中國的宗教事務和宗教團體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參加宗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干涉中國的宗教教務。新疆作為中國的一個省級行政區,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

五、開展宗教對外交流

在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同時,新疆還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積極與世界各國宗教組織進行交往交流。對所有尊重中國主權、尊重中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外國宗教組織和個人,新疆各級政府和人民始終持開放和歡迎態度。

開展宗教學術文化交流。新疆宗教界代表多次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會和研討會,教職人員和宗教院校學生多次在國際上舉辦的《古蘭經》誦讀比賽中獲獎,展示了新疆宗教界深厚的文化和學術底蘊。

派員到國外留學深造。2001年以來,新疆先後選派70多名宗教院校學生和教職人員赴埃及艾資哈爾大學、巴基斯坦國際伊斯蘭大學等高校留學深造,提高宗教學識和教務水準。政府多次慰問留學人員,並設立獎學金。

積極開展“請進來”“走出去”。邀請沙烏地阿拉伯、土耳其等國宗教人士、華人華僑到新疆和內地考察。外國宗教組織和團體也多次應邀到新疆進行友好訪問。組織“中國新疆文化交流團”赴中東、大洋洲、歐洲國家開展交流。新疆宗教代表團多次出訪埃及、沙烏地阿拉伯、土耳其、巴基斯坦、馬來西亞、韓國、日本、新加坡、德國、丹麥等國家,還參加了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在印尼、土耳其等國家舉辦的“中國伊斯蘭文化展演”活動,向國際社會特別是伊斯蘭世界介紹新疆經濟社會發展、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實情況,增進相互瞭解與友誼。

六、防範和打擊宗教極端

宗教極端主義打著宗教旗號,鼓吹極端激進觀點,採取極端手段,妄圖建立神權統治。宗教極端主義不是宗教,它與宗教是利用與被利用的關係。其本質是反人類、反社會、反文明、反宗教。宗教極端主義是滋生暴恐活動的重要思想基礎。冷戰結束後,宗教極端主義在國際上日趨活躍,頻繁製造暴恐活動,如美國“9·11”、法國“11·13”、比利時“3·22”等恐怖襲擊事件,嚴重危害世界和平和地區安全,成為當代國際社會的毒瘤。

受國際宗教極端主義思潮影響,近些年來,宗教極端主義在新疆滋生蔓延。宗教極端主義違背和歪曲宗教教義,以歪理邪說蠱惑矇騙公眾特別是青少年,把一些人變成完全受其精神控制的極端分子和恐怖分子。宗教極端勢力策劃、實施了昆明“3·01”、烏魯木齊“5·22”、鄯善“6·26”、莎車“7·28”、拜城“9·18”等一系列嚴重暴力恐怖事件,殘害包括宗教人士和信教公民在內的各族無辜群眾。大量事實表明,宗教極端主義已成為危害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影響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危害各族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現實危險。

宗教極端主義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敵人。反對宗教極端主義是各國政府的應盡之責,也是各國人民包括宗教界和信教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新疆開展“去極端化”,防範和打擊宗教極端,是維護國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正義之舉,也是國際社會應對宗教極端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

樹立正信正行。積極宣導宗教團體和宗教人士把宗教中的愛國、和平、團結、中道、寬容、善行等思想貫穿到解經講經活動中,弘揚中華文化勸人向善、教人立德、慈悲為懷等理念,引導信教公民確立正信正行、抵制宗教極端。

堅持依法打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堅決予以打擊。

堅持現代文明引領。用現代文明引領各民族文化發展繁榮,用積極健康、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滿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決防止利用宗教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社會事務。

大力改善民生。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大力實施民生工程,推動共同繁榮進步,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準和醫療、教育、就業等社會保障能力,消除滋生極端思想的土壤,夯實抵禦宗教極端主義的社會基礎。

加強國際合作。積極開展有益於促進中國與世界各國瞭解和傳統友誼的交往交流活動,穩步推進與有關國家的合作,堅決打擊“東突”恐怖勢力。借鑒國際社會在防範宗教極端思想滲透、“去極端化”、打擊網路恐怖主義等方面的經驗。積極參加反恐多邊合作機制。開展不同文明對話,擠壓宗教極端思想生存空間。

新疆開展的“去極端化”工作,有效遏制了宗教極端主義滲透蔓延的態勢,對國際社會“去極端化”及防範、打擊恐怖主義,對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七、發揮宗教界的積極作用

新中國成立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新疆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極大激發了宗教界積極投身經濟社會建設的熱情。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些年來,新疆各項事業得到全面發展,綜合實力顯著提升,法治建設穩步推進,民生建設不斷加強,天山南北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宗教界在維護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促進新疆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在中國,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核心是做好反分裂工作。長期以來,新疆宗教界不斷增強法治觀念,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樹立國家意識、公民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帶頭做維護民族團結的表率,帶頭制止影響民族團結的言行,帶頭宣傳身邊民族團結的典型,爭做民族團結模範,引領信教公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反對宗教極端,維護社會穩定。新疆宗教界立足本土、紮根本土,積極深化中國化經學思想建設,傳承和弘揚愛國、和平、團結、中道、寬容、善行的優良傳統,堅持反暴力、講法治、講秩序。在宗教極端勢力宣揚歪理邪說時,用正信戳穿其謊言。在發生暴恐事件時,主動發聲,亮明觀點,揭露真相。在烏魯木齊“7·5”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烏魯木齊“5·22”、莎車“7·28”等嚴重暴力恐怖事件發生後,新疆宗教界迅速表態,嚴厲譴責暴力犯罪和恐怖罪行。在宗教極端勢力利用宗教干預群眾生活時,依據教義批駁,積極引導信教公民堅持正信正行。

積極參與經濟建設。新疆宗教界發揚博施眾利、利益眾生等優良傳統,引導信教公民掌握先進技術,積極投身經濟建設,改善生活。通過承包土地、興辦實體、種植、養殖、運輸、食品加工等走上富裕之路,並引領廣大信教公民勤勞致富。召開宗教界勤勞致富現場觀摩會、樹立典型示範戶等,在宗教界營造勞動光榮、致富光榮、崇尚科技光榮的良好風尚。

服務社會熱心公益。新疆宗教界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慈悲濟世。每年定期舉辦“慈愛人間、五教同行”慈善周活動,推動宗教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積極為四川汶川、青海玉樹、新疆皮山等地震災區救難賑災、消災祈福,為烏魯木齊“5·22”等暴恐事件受害民眾誦經祈禱、捐款捐物。此外,在公益捐贈、安老助學、扶貧濟困、心靈慰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等方面也發揮了積極作用。

 

結束語

歷史表明,宗教的生存和發展,必須與所處社會相適應,堅持走本土化道路;宗教間的共存共融,必須包容互鑒、和睦相處;實現宗教信仰自由,必須遠離宗教戰爭與衝突。

實踐證明,新中國成立以來,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原則在新疆得到全面落實,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公民的正常宗教需求得到有效滿足,宗教界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積極作用得到較好發揮,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能力不斷提升,宗教領域對外交流穩步拓展,宗教極端主義滲透蔓延勢頭得到有效遏制。

中國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宗教的原則,任何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中國的宗教事務。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新疆的宗教是在這一時代條件下存在和活動的。堅持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既是中國國情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生存發展的內在需求。

今天,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是過去任何一個歷史時期都無法比擬的,也是任何一個尊重事實者都不會否認的。中國政府堅決反對把宗教問題政治化,反對藉口宗教問題干涉他國內政。

當前,中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作為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的新疆,將一如既往地在平等友好、互相尊重基礎上開展對外合作與交往,促進不同宗教、不同文明之間的對話與交流,增進理解與互信,為世界和平發展、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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