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新聞評論員:孫志強
【本報訊】香港不是法外之地。香港自回歸之後,轉眼已經20個年頭,在這20年裏,風風雨雨,幾經曲折,《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已經深入人心。
但是一遇到事情,相關法律規定的適用還是爭議頗多。
比如這次肖建華一案,本來屬於正常的法律程式,就連美國、歐盟國家都對中國的海外追逃、反貪腐工作予以積極的支持與配合,更何況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
按照基本法1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涉及到第23條的規定,或者涉及到國防、外交事務,那更是中央人民政府許可權範圍內的事情,怎麼能和外國等同類比呢?
香港本來就是一個有法治的地區,在1997年回歸之後,除了部分延續原來英聯邦成員國的普通法、衡平法之外,還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履行中國參與的國際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反腐追逃,反洗錢,是正常的跨境協調執法,有什麼大驚小怪的?某些人平日裏罵大陸的貪官、腐敗、官商勾結,罵得昏天黑地,等那天抓到自己所在的地界來了,又拿出一副“地主”的姿態,“維護”起“香港法治”來,我勸您還是搞清楚情況再發言!
當年英國人在香港隨便抓人、用達姆彈射擊香港遊行群眾的時候,你在哪里?如果你要“維護”香港法治,那麼你要先去好好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因為現在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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