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新華社北京9月14日電 1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引導當事人合理表達訴求,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意見強調,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以案件疑難複雜、部門利益權衡、影響年底結案等為由,不接收訴狀或者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要堅決清理限制當事人訴權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環節進行過度審查,違法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依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法律關係是否明確等作為立案條件,對於不能當場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意見明確,對於不屬於復議前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當事人的起訴未經行政機關復議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接收起訴材料。當事人的起訴可能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確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不予立案。
意見同時強調嚴格規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等濫訴行為,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對於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針對同一事項重複、反復提起訴訟,或者反復提起行政復議繼而提起訴訟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並向當事人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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