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温滔淼
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日前在深圳会见第七届立法会部分议员。廖长江会后引述表示,要从两方面把握好立法会宪制地位:一是立法会是单一制国家下的地方立法机关,权力全部来自中央通过基本法作出的授权,并受中央作为授权机构的监督,议员的言行也要遵守基本的政治规矩。二是立法会属行政主导体制下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构是既互相制衡又相互配合,且重在相互配合的关系。
基本法体现特首主导地位
有关的讲话,随即触动反中乱港势力的神经。有境外媒体引述两位前司法界人士过往的言论,声称基本法清楚订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三权分立”的原则,并访问公民党前主席陈家洛,声称夏主任所说的行政与立法关系,在香港有争议,亦有违“市民对立法机关及议员的期望”云云。
事实上,司法独立不过是根据基本法第8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这并不意味整个司法机关,完全跟行政长官处于“分立”关系。基本法第88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已证明法官的人事任命权是由行政主导。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说,香港近年以来,总会予人一种“司法独大”的感觉,某程度上跟部分案件本身具争议性,造成其量刑结果容易“顺得哥情失嫂意”,又或者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在过去所提供的推荐,行政长官多数会照单全收,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只是从法理上而言,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组成,除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当然主席,由律政司司长担任当然委员之外,其余7名则由行政长官委任,而行政长官亦具有实质性的法官任命权。
基本法没有任何条文订明香港实行“三权分立”,而涉及政治体制的基本法第四章中,虽将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分别设置,但从条文的细节里,亦能看到香港实行行政主导。
当中最鲜明的例子,便是立法会议员并无完整的法案提案权,根据基本法第7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由此可见,实质性的法案提案权,完全由行政长官主导。
议员要做行政主导维护者
至于陈家洛口中的“有违市民对立法机关及议员的期望”说法,先不论他究竟有何资格代表“市民”,这番言论本身便是故意曲解了夏主任的讲话,亦扭曲了立法会的职能。事实上,基本法第73条所赋予立法会审批政府提案和预算案的职能,本来便不应像过往的乱港分子一样,只懂得一味地反对,而应是其是非其非,提出实质性的建言,协助政府完善政策和施政。
夏主任指出,希望全体议员支持、监督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做行政主导的体制维护者;并不是做“橡皮图章”,只做“表决机器”,而是继续依法行使监督权,对政府作善意和诚恳批评,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渎职。与此同时,议员亦须勤勉、实务、贴地和廉洁,做真正的民意代言人,要深入社区和界别,了解民意、洞悉民意;真正做到想市民所想、急市民所急、解市民之所困。很明显,相比起单纯的为反对而反对,议员做到上述的要求,才是市民的真正期望。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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