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人民網北京4月25日電,為切實推進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公平誠信消費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公平誠信消費市場秩序、提升消費信心、拉動經濟增長,是經濟新常態下人民法院面臨的新任務。修訂後《民事訴訟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增設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法律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食品、藥品安全領域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但相關法律規定對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內涵等規定尚不明確,亟需制定司法解釋,推進法律制度“落地”。
《解釋》立足解釋論,嚴守立法本意,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可行性與可操作性,立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狀以及消費群體糾紛經營者與消費者資訊不對稱、地位不平等、維權成本高等消費市場的個性特徵,注重對消費維權的實質救濟,明確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適用範圍、消費領域社會公共利益類型化、管轄法院、原告處分權的限制、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係、請求權類型及責任承擔方式、裁判既判力等問題。
《解釋》保持原告主體資格的適度開放性, 除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外,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機關和社會組織也具有起訴主體資格。《解釋》基於法律規定的預防原則,對“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可以提起訴訟,並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適度擴大了可訴範圍。《解釋》遵循立法本意並徵求立法機關意見,將消費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界定為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並予以類型化,以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解釋》進一步厘清消費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關係,並規定私益訴訟可以搭公益訴訟“便車”。為體現對公益訴訟支持,《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相應支持原告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採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而發生的費用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鑒定費用、合理的律師代理費用。《解釋》體現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銜接,形成多元化救濟手段合力,共同維護消費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7次會議專題討論並通過《解釋》。該次會議首次採用開放討論形式,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等列席,與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面對面開展充分深入的交流討論,他們提出的許多有價值的建設性意見被吸收採納。通過本次探索,為推進司法公開,回應社會關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增強司法解釋起草工作透明度積累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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