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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判決何時才能真的“終審”

——從一起再審案看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

2016年08月15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本報評論員 許曉宇)

日前,本報接到一起讀者投訴,家住珠海市香洲區的讀者劉某無辜被捲入一起房產交易糾紛,並且在當地法院一審、二審、再審三次判決認定其無責任後,依然難以擺脫訴訟的困擾。

劉某在向本報求助時,在對原告無理取鬧的無賴行徑氣憤之餘,也對國內司法資源濫用、生效判決難以生效的現狀表示難以理解和接受。

事件緣起:購房不成做

據劉某介紹,2007年夏,他經朋友介紹認識張某,雙方約定以2250萬元轉讓張某位於珠海市拱北夏灣華平路東側中立花園的一、二層商鋪(以下稱“涉案房產”)。

協議簽訂後,劉某向張某支付了購房款人民幣200萬元。20087月,因房產證未辦理下來,劉某要錢急用,所以張退回188000元;其後劉某因資金不足,決定放棄購買涉案房產,雙方同意解除協議,張某承諾待涉案房產出售後,如數返還剩餘的購房款1812000元給劉某。

劉某為了儘快拿回定金,於是充當仲介人介紹朋友陳某購買涉案房產。因陳對張不熟,為了保障其自身權益而要求劉某把名字一同寫在合同賣方處,劉某不知張存在一房多賣的內情,認為沒什麼大不了的,便同意了。

201039日,張、劉作為合同甲方(賣方),陳作為合同乙方(買方),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協議》,約定由陳某以人民幣2800萬元受讓涉案房產。當時涉案房產手續未辦妥,張和陳均同意陳將購房定金300萬元交與劉代管,同日,陳向劉轉了300萬元的賬。兩天後,陳又向劉支付仲介費人民幣50萬元。

見利反目:介不成被友告

轉讓協議簽訂後,劉某多次催促張某履行約定義務,但房產證遲遲未能落實。陳某很生氣,多次指責劉仲介服務不利,在多次催辦無果的情況下,劉某無奈將仲介費50萬元及幫忙辦消防的2萬元現金全數退還陳某,後來陳要劉某幫忙協調,劉某出於朋友關係也答應幫忙溝通。

20111030日,劉某突然發現涉案房產已於20111027日由深圳霸菱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過戶給地博房地產投資策劃有限公司。得知上述情況後,劉某立即聯繫張某,張解釋說是因為怕別的債權人追債而查封該房產,所以先成立一個新公司,把房產證先辦理到新公司名下,然後再轉給陳,並說一定可以辦證到陳某名下。

劉某同時也將該情況告知了陳某,但陳卻說不怕。後劉某核實地博公司不是張帝清新成立的公司,實際上是涉案房產的原權屬人霸菱公司將房產賣給了地博公司。

至此,劉某認為此事可能一開始就是騙局,陳某獲得涉案房產產權的目的恐難實現因此,劉某主動要求將代管的300萬元退回給陳某,但陳不同意,堅持要求劉幫忙妥善保管。劉某覺得該事已經與他無關,所以一再要求退回給陳某,反復多次陳某才同意收回300萬元。

2012年春節後,劉某就聯繫不上張某了,同年7月劉某向珠海市經偵支隊報案要求追查張某的詐騙行為。

20125月,陳某將劉某與張某夫妻一同告上珠海市香洲區法院,要求連帶賠償一倍違約金300萬元,及涉案房產差價的預期經濟損失500萬元。

三次審理:官司勝訴難脫身

很快,劉某就發現自己成了事件中唯一的實際受損者。這倒不是出現“暗箱作業”的狗血情節,劉某自始至終都認為本案審理中珠海市的各級法官們嫺熟業務、明辨事理、依法裁決。但這並不能改變他無辜受累卻官司纏身難脫身的處境。

一審中珠海市香洲區法院支持陳某要求張某夫妻賠償一倍違約金300萬元的請求;駁回了陳某以涉案房產在實際交易中金額高達3600萬元為由,索取超額部分損失500萬元賠償的請求(實際成交價與張陳協議價之間的差價800萬元減去違約金300萬元);同時認定劉某是仲介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但陳某和張某夫妻都不服上訴。

珠海市中級法院在二審中經審理後,認為劉某雖然在合同賣方處簽字,也有促成交易收回定金的動機;但是沒有享受對涉案房產的任何處置和收益的權利,也無法對張在買賣中的態度產生實質影響;而仲介費支付與返還等事實都表明,劉在此案中的身份是仲介,故駁回陳向劉追究連帶責任和賠償的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珠海市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屬於生效的終審判決,劉某本以為噩夢終於過去了,不料陳某和張某夫妻依然不服,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起再審,廣東省高級法院裁定指令珠海市中級法院另行組織合議庭再審。劉某再次陷入繁瑣累人的訴訟中。

幸好公道自在人間,珠海市中級法院的再審法庭經審理後,依然認定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劉某再次松了口氣的同時,又聽說陳某等人可能還要折騰,不禁氣憤填膺:整個事件中,自己從未害人,但現在不僅有180多萬的損失尚未討回,還要被陳某反復糾纏索賠。劉某開始對這種生效判決難以生效,官司勝訴難脫身的司法體制感到深惡痛絕。

糾錯過度:“任性”再審成負累

事實上劉某的遭遇並不罕見,去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就是鑒於近年來各級法院中指令再審和再審發回重審的比例逐年升高,而過半發回重審案件裁判結果與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再加上個別案件多次發回、反復再審,對司法公信和權威形成負面影響。

從最高法院的陳述中可以看出,比劉某更不幸,被“多次再審”的也大有人在,反復再審,沒完沒了的訴訟,已經不僅僅是給個別當事人造成負累,而是到了影響“司法公信和權威”的地步。

對此,有學者認為,訴訟法對再審標準規定模糊,導致隨意與擴大化傾向的根源再審的隨意與擴大化傾向再審程式的頻繁開啟,進而虛化終審裁判的權威性,導致“終審不終”的必然結果

終審不終:濫用訴權浪費司法資源

本案中暴露出來的最大問題是再審程式過度擴張,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以及部分當事人被迫捲入漫長訴訟的困擾。

因為再審發回重審本身就是對原審法院審理的全盤否定,它使原審法院的所有工作歸於無效。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整個案件從頭開始。這無疑極大地浪費了司法資源。

在司法實踐中,公正與效率往往不可兼得,內地司法實行二審終審制度而不是西方常用的三審制,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但在原本是輔助補救的再審程式被大量適用後,有逐漸演變為普通救濟程式的傾向,二審終審也就變成了三審終審。

實際上,再審制度的大量適用,使得內地司法資源的利用效率遠低於大部分適用三審終審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因為國際上對第三審案件進行限制,已成為各國上訴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如美國對於上訴法院判決的上訴,原則上要經過上訴法院或州最高法院的同意,還可能需要聯邦最高法院的調卷令,才能啟動第三審。

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二審終審案件的再審比例卻居高不下,多次再審的案子層出不窮,致使“終審不終”,不僅違背訴訟效率原則,耗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也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與法律的權威。

劉某想不通的是,為什麼終審判決不能終止訴訟?再三勝訴也不能讓自己擺脫官司纏身的苦惱?

這不僅是劉某的煩惱,也是整個國家訴訟實踐中困擾已久的問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出臺一年多了,但看來要解決這個問題依然是前路漫漫,未有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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