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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朋友圈能作刑案證據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09月23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本報綜合報導】環球科技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通知,明確今後辦理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 絡平臺發佈的資訊等。

《規定》指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臺發佈的資訊,以及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等均屬於電子數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規定》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程式予以規範,明確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同時,《規定》要求,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並製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

同傳統證據相比,電子數據具有高科技性、不穩定性等特徵,一旦被修改或刪除,其證據效力就有可能喪失,進而影響整個案件的順利辦理。因此,電子數據的保全就顯得尤為重要。《規定》指出,在收集、提取電子數據過程中,辦案人員可通過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製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凍結電子數據,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影等方式方法對可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進行保護。

《規定》特別明確了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下,電子數據可被凍結的四種情形:數據量大,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通過網路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的;其他需要凍結的情形。

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

()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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