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合理规范使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临床疗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细化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合理规范使用措施,确保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要加强行风管理,将杜绝统方、收受回扣等措施及落实情况纳入医院巡查重点内容。
《通知》提出,医疗机构经审批或备案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方可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能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和乡村医生方可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医生在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前应当告知患者,保障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医疗机构要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点评制度,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促进中药配方颗粒规范合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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